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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治理"狗患"还得法治良药

原标题:法治时评:治理"狗患"还得法治良药

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在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规定指出,对于城管部门在街上捕获或接收的流浪狗,在犬只收治中心接收后,应在7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对于属于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无痛安乐死(10月14日《光明日报》新浪官微)。

笔者是一名爱狗人士,初见此新闻,心头一紧,虽然近些年流浪狗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对于流浪狗管理难、处置难的问题也频现报端,但笔者仍不希望它们就此被结束生命。冷静下来想,这类问题的解决还得从法治角度从长计议。

多年前,一篇名为《这里的狗狗只能活七天》的文章曾在朋友圈刷屏。文中说,某地流浪犬收容中心内无人认养的流浪犬将在被收容7日后被处死,呼吁爱心人士前往领养。虽真假不置可否,但文中提到的收容中心和组织领养的事实的确存在。可见,民间早已流传着对流浪犬进行安乐死或“无害化处理”的消息,而像深圳市这样拟通过法律文件予以明确的尚属首例,首次将如何有效处置流浪犬问题放到了法治视角上来审视。

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动物保护先行的国家通常先采取捕捉、免疫、驱虫、绝育后释放的方法;但对于有疾病和表现出攻击性的流浪犬则会采取安乐死或直接猎杀等更为严厉的方法。如日本,据报道,仅2014年日本就有约1.8万只成年犬、3600只幼犬被处死。不难看出,在特定条件下对流浪犬实施安乐死已经成为国际惯常做法之一。即便如此,相关国家在推行此项制度时也曾遇到过不少反对之声,但通过不断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全民普法,这一制度最终被人们所接受。

国内对于流浪犬管理和处置的立法始终没有停下脚步,如《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早在2006年7月就正式实施。经过十余年的总结和发展,此次发布的近2万字的征求意见稿,无论在体系上还是内容上都更具人性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加入了宠物犬电子身份认证、明确建设基层收治中心和规定更加严格的处罚等。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如何有效处置流浪犬在立法和执法上还须进一步提高。例如,相关管理规定多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缺少上位法统筹,标准难掌握;主责部门不统一,有的规定由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有的规定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甚至连负责流浪犬收容中心创设的机构都有不同标准;规定不得弃养和严格追责,却因无法找到原饲养人而变得难以落实,成为摆设。

说到底,“狗患”必治,区别只在治“标”还是治“本”。横向比较,国外经验告诉我们,法治是治本之策,但过程艰难曲折;纵向比较,通过“专项行动”“限制饲养”等方式的确在短期内治了“标”,可触底后反弹得更为严重,不治本。

再回头看看深圳的这一征求意见稿,虽然有些令人不忍,但毕竟把一些过去“民间流传的消息”放到了阳光下,让民众可以直接参与和发表意见。相信通过法治的良药,“狗患”定能药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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