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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发生,今后,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或须专职从事协会事务,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兼任职务。《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全市共有会计师事务所292家,从业人员14000多名。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条例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

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已脱钩改制且履行“省级职能”的地方注协,改制后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人事、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业务主管部门完全脱钩,但仍履行会员注册和年检等行政职能,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一方面,法定代表人角色冲突且风险捆绑协会,作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的会长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者,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边界模糊,服务者和管理者角色冲突,会长个人执业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可避免捆绑到协会。另一方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过度强调自律,业务主管部门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的法制不健全,易出现“脱缰”“脱管”倾向。

为此,此次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优化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治理机制,规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从事协会事务,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营利性法人、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与协会事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业务主管部门对协会的行政监督也将进一步强化。征求意见稿规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2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2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核准,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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