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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检法合力为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40万余元

原标题:吉林长春:检法合力为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40万余元

拖欠18年的工程款讨回来了

吉林长春:检法合力为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40万余元

正义网讯(记者于贺)“法院执行裁定生效已经18年,拖欠的17万元工程款到申请人病逝7年仍未偿还,申请人生前授权的委托人徐某在范某去世后7年的时间里四处上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日前,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关于范某与付某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活动监督一案,不仅为申请人要回了17万元工程款,而且还要回了18年的利息,为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40.2万元。2001年5月9日,范某向辖区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付某拖欠工程款一案予以立案,辖区法院作出支付令,内容为:付某应当给付范某17万元工程拖欠款。2001年6月20日,范某申请对付某拖欠工程款17万元予以执行,辖区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付某所有的位于长春市某综合市场三门七层,左侧建筑面积97.17平方米住宅一套。执行法院于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先后4次制作查封公告,并张贴于被查封住宅上,但一直没有对该住宅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其间,申请人范某去世,委托徐某继续申请执行。

今年4月,申请人再次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在对被查封住宅进行核查准备评估拍卖时,发现该住宅已于2018年6月19日出售给他人。被法院查封多年的房屋为何被出售了?原来,在执行支付令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在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始终查不到付某的信息,所以仅仅对被执行人付某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公告和对其住宅张贴查封封条,法院的查封手续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因名字有误差,最终导致该房屋在法院查封期间转售他人,并办理了更名过户。而直到此时,执行法官才从第三人及其他单位了解得知被执行人付某户籍信息上的名字与被查封的房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权属姓名不一致。

在依法调查取证查明情况后,长春市检察院依法指定辖区检察院向辖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辖区法院依法及时对范某与付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予以执结。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长春市检察院受理此案的检察官曹玉辉采取跟踪监督等方式关注案件执行进展,并多次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了解和督促执行工作的开展。日前,辖区法院向检察院回函称:该院接受检察机关建议,并且按照检察建议的内容将案件全部执结,2001年被执行人拖欠的工程款17万元连同拖欠18年的利息共计40.2万元全部执行到位。时隔18年,拖欠的17万元工程款终于被交付执行了。

“我做梦也没想到检察院能帮我要回这笔钱,现在不仅本金要回来了,还给了利息,我以后再也不用上访了,可以踏实过日子了。”申请人徐某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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