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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小区里不算醉驾?这份让网友吵翻的公检法会议纪要,法律专家怎么看

原标题:停车场、小区里不算醉驾?这份让网友吵翻的公检法会议纪要,法律专家怎么看

摘要:“醉驾入刑”保护法益是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核心是“公共安全”而非“道路”。

停车场、小区里不算醉驾?这份让网友吵翻的公检法会议纪要,法律专家怎么看

昨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一份会议纪要,其中提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随着近年来处罚力度的加大,“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日益深入人心。这份会议纪要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对于这份纪要各方争论不休:支持者认为目前很多代驾不肯进小区,代驾“最后100米”成了问题,这样的方式有助于解决这一尴尬;反对者则认为一般来说小区内通行条件比道路条件差,如果处罚松动很可能带来极其不良的效果。

小区内算不算“道路”?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还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该份纪要,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接替代驾驶入居民小区,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这三类行为今后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不过,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及相关报道发现,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将“醉酒后开车”这一行为一律视作“危险驾驶”,不区分具体场合,在停车场挪车、小区内开车等行为均在处罚之列。

今年2月16日下午,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接报称,恒隆广场地下停车库有行车纠纷,要求民警到场处置。民警到场后发现,其中一位驾驶员程某有浑身酒气,经过检测,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8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尽管程某辩称只是在停车场挪个车,但还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静安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在广东省,有驾驶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称没有证据证明其醉酒驾驶的通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广东高院2018年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我国《刑法》设置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对“道路”作限制性规定,故危险驾驶罪罪状中“道路”的范围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住宅小区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中的“道路”,关键是要看该道路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发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停放,应当认定为“道路”。

该通知书同时表示,住宅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不算醉驾不等于不处罚

“这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在小区内醉酒驾车就不受处罚了?那撞了人怎么办?”不少网友对这份纪要的内容提出质疑。

“应该说,这份纪要的目的是让处罚更加人性化,而不是不处罚。”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适用于所有刑法罪名,当然也包括危险驾驶罪。此外,如果在小区内、挪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自然有其他处罚方式,“比如说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可能比醉酒驾驶的处罚还要重。”

但是,这一观点并不能说服所有人。很多网友便提出,小区内老人、小孩多,警惕性差,又不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允许驾驶员醉酒驾车,很容易发生危险:“非得等到撞了人再来处罚吗?”

浙江高院称近期将发布对该纪要的说明

“如果说醉酒情况下不允许开车上马路,却可以在小区里随便开,我觉得在法律上也说不过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认为,浙江省的这一会议纪要从法律上来看存在一定的问题。

他指出,我国刑法参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将醉酒驾驶设置为抽象危险犯而非具体危险犯,也就是只要行为人是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且主观上愿意,不需要考虑其他情节即构成犯罪,“这样的立法内容反映出立法上对醉酒驾驶入刑采取从严的价值取向,是刑罚积极主义的表现。同时,也反映出刑事立法的宣示或者象征意义,并且起到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李翔说,“醉驾入刑”保护法益是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核心是“公共安全”而非“道路”。而公共安全显然包括了公共停车场、小区等场所的安全。“我认为,这里的‘道路’是相对于水域或空中而言,就是一个机动车行驶的地方,具体去解释什么是‘道路’,对这个法条来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李翔表示,纪要将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排除在危险驾驶罪的空间范围外,既违反了上位法或者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公众常识,还有可能造成“醉驾”行为反弹的危害后果,值得进一步商榷。

浙江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将于近期发布对该纪要的说明,解答公众疑问。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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