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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解决生育后顾之忧

原标题: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生育后顾之忧

这条消息,对于有小宝宝的家庭和即将迎来小宝宝的家庭来说,绝对是条好消息——我省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9月29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为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规范体系和服务体系,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育后顾之忧,促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到2020年我省将初步建成5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西宁市3所、海东市1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所),8个市(州)各建1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为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各示范地区探索建立理念领先、特色鲜明的婴幼儿发展服务管理模式,努力使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60%以上,0至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60%以上。

到2025年,逐步建成多形式、广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多元化、多样化、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0至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

为此,我省加大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力度。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组建专家团队建立育儿专家库,覆盖医学、心理、教育等专业领域,综合早教、医学资源开展社区科学育儿项目。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检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

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各级政府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已建成和老旧城改造居住区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在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鼓励、完善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鼓励发展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鼓励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大中型企业、个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深化“托幼一体化”工作,科学规划幼儿园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至3岁幼儿;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签订目标责任书,共同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实现“托育联合体”内0至3岁托育,与3至6岁学前教育之间的无缝对接。

大力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加强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准入管理,开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开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并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工作。(彭娜逯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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