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踢皮球”执法影响河道安全,检察机关发建议促问题解决
如果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容易引起相互推诿,降低行政效率。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9月25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其中,湖北省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中,水利局、法院相互推诿,河道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消除,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了问题解决。
村民肖某长期在河道内违建,面积发展到500余平方米
2011年9月,湖北省某县村民肖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某水库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316国道某大桥下建房(房基)5间,占地面积289.8平方米。2011年11月3日,某县水利局作出责令拆除和罚款决定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4月2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肖某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但肖某未停止违法建设,截至2017年4月,肖某已在河道区域违法建成四层房屋,建筑面积约520平方米。
水利局、法院各执一词,认为对方是强制执行的主体
县检察院于2017年4月通过《“踢皮球”执法现象何时休?》的报道发现案件线索,启动监督程序。
水利局和法院对违法建筑物未被强制拆除的原因则各执一词。法院认为,对违反水法的建筑物,水利局是法律明确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院不能作为该案强制执行主体。但水利局认为,其没有强制执行手段,应当由法院强制执行。
这也导致肖某的违法建设持续多年,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
水利局具有强行拆除违建权力,法院对此不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水法等相关规定,水利局对于河道违法建筑物具有强行拆除的权力,不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法律没有赋予水利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对于不缴纳罚款的,水利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水利局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违法建筑物部分,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2017年5月,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同年8月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等工作。
最终,河道违法建筑物被依法拆除。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还向法院申请执行,容易引起互相推诿
该案被列入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最高检认为,检察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依法查明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是否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类型。法律赋予某些行政机关以直接强制执行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及时执行行政决定。
最高检认为,如果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又向法院申请执行,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容易引起相互推诿,降低行政效率。
检察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查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对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此外,最高检表示,检察院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履职情形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对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致使损害持续存在甚至继续扩大的,应当更加重视,优先快速办理,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及时消除损害、减少损失。
新京报记者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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