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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首部省级地方立法草案初审 对三方权利和义务均作出规定

原标题:家政服务首部省级地方立法草案初审对三方权利和义务均作出规定

昨天,《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这也是首部省级家政领域的地方立法。

调研显示,上海目前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三分之一。但家政服务市场又存在着种种供需矛盾:请不到、请不好、不放心……此次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作出了规定。

禁止歧视家政服务人员

来自安徽的孙阿姨,除固定服务两户家庭外,还利用零散时间接单。“每次服务完都要填反馈,有时雇主故意拖延时间,我也无法催促,就怕他填不满意。”不过,比起怠慢,让孙阿姨感到更难以接受的是雇主的傲慢与言语歧视。

此次立法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12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有休息的权利等。

同时,条例草案也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进行信息披露、按照要求或者约定提供服务,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不得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等。

用户应当按约支付费用

此次立法也明确了家政服务用户的权利,比如用户的知情权和信息查验等权利。条例草案规定,用户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同样,条例草案规定,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

机构需与家政人员签合同

此次立法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条例草案,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统一为其安排服务内容,代发服务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持续的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立法拟给予家政服务人员居住证积分激励。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公共服务,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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