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述评之六:民事检察勇开拓砥砺创新行愈笃
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检察事业谋新篇”系列述评之六
民事检察勇开拓砥砺创新行愈笃
时光刻下前行的足迹。寒来暑往31载,这一数字虽不及共和国年龄的一半,然而对于民事检察而言,也是一段弥足珍贵的发展史。
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断摸索到愈发精细,已过而立之年的民事检察走过的历程不乏艰辛,更令人振奋。站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回望,民事检察蕴含的历史纵深感让每一位检察人都坚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新时代民事检察必将掀开新的一页。
民事检察在继往开来中不断完善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一切为了人民,是法治中国建设始终坚守的初心。民事检察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新中国成立之初,民事检察工作就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1949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方面具有两项职权:对违法判决提出抗诉,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民事和行政诉讼。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又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也意味着,我国检察机关在上个世纪50年代即已初步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记者查阅资料发现,1954年,仅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北京9个省、市检察院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
然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这一法律制度由于历史因素并未持续太久。“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民事检察事业也随之中断。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后,随着民商事纠纷与诉讼逐渐增多,检察机关迈出了建设符合中国国情与实际需要的现代民事检察制度新步伐——1986年,部分检察院开展了民事审判法律监督试点工作;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积极试点,稳步发展”的方针,开始尝试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988年4月,最高检决定成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研究小组;1988年9月,最高检正式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一些地方检察院成立了民行检察机构,初步办理了一批案件。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坚持“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条件和程序。同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做好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通知,明确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与范围。至此,全国有29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处,72%的市级检察院和26%的县级检察院成立了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机关拥有了近2000人的民事行政检察干部队伍。
1992年,最高检制定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暂行规定》,对民事抗诉监督的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审查、抗诉、出席再审法庭等进行了初步规定。1995年,最高检明确提出了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要求。
承前启后,继往开来。2001年8月,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指导思想,初步构建起了以《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办案规则》为代表的制度体系,民事检察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从那时起,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对民事执行和调解活动的监督,采取抗诉、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以及虚假调解、恶意诉讼进行监督。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又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主体资格。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
天下之事,非新无以为进。时代坐标不断更新着中国法治的发展方位,民事诉讼法不断丰富和拓展着民事检察的职能体系,为新时代民事检察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多个“首次”相继诞生
砺行致远办好案,初心为民显担当。时光不断见证和记录着民事检察为民司法的点点滴滴。
时间回溯至1991年8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就伊犁地区伊精联营建筑三队申诉案向法院提出抗诉。8天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进行再审。同年9月23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并得到依法改判的民事抗诉案件。
此后,历经不到十年时间的打磨,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民事检察案件,出现了多个“首次”:1997年,最高法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最高检抗诉的民事案件。1999年,最高检首次对最高法终审民事判决提出抗诉,最高法首次以调解方式结案。2000年,最高检对最高法终审民事判决提出抗诉,最高法首次以判决方式改判。
从试点探索、全面起步,制度定型、蓬勃发展,到职能拓展、创新发展,从以“敢抗、会抗、抗准”“公开、公正、合法”为办案指导思想的抗诉为中心到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对于民事检察而言,始终不变的是把办案质量作为生命线的工作理念。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2019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客观公正理念不仅适用于办理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案件的办理。”
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在应对虚假诉讼的实践中,不断彰显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效果,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信。
2018年 6月 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发布,强调加强对涉三大攻坚战虚假诉讼的监督和惩治。2018年9月27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5月22日,最高检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这是首次发布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重点是虚假诉讼类监督案件。此外,最高检还专门部署对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开展监督的专项活动。
年年岁岁,驰而不息。一串串抗诉、息诉等民事检察案例数据,书写着重若千钧的为民司法“巨著”,传递着浓浓的检察为民温情。
监督不是高人一等,而是技高一筹
2018,注定是民事检察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
法之必行,在于民心所向。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新需求,成为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终极工作指引。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一系列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后,民事检察开启了更新理念、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
“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以当事人、社会公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目标”……2018年10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多次作出这样的表述。
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抓住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关键,对最高检进行了历史上首次专题询问,并给予高度评价,为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深化司法改革指明了努力方向。
不断创新民事检察工作机制,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度,智慧借助是利器,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深谙此理。
2018年7月29日,最高检成立由103名专家组成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借助“外脑”优化强化民事检察监督。这项在新时代坐标下的制度创新获得各界高度评价。
当2018年接近尾声,岁末年初、新旧交替之时,而立之年的民事检察收到了一份厚重的“礼物”——民事与行政检察机构分设。最高检完成了具有全局性、重塑性意义的内设机构改革,设立负责民事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和专司行政检察职能的第七检察厅。从此,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朝着公平正义新内涵、检察为民新理念的方向各司其职、独立发展。
全国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专项报告审议意见为再动员,秉持“监督不是高人一等,而是技高一筹”理念,为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精准度和能力质效全力以赴。
70年波澜壮阔,创新是不断递进的旋律。一路伴随着探索和实践,民事检察的步伐愈行愈笃。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唯有在创新中砥砺前行,方不负人民期待,不负时代召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