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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恶意举报,他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

原标题:为泄私愤恶意举报,他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

为泄私愤,以他人名义捏造虚假举报材料,诬告陷害他人,手段恶劣。

9月24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伊春市纪委监委对铁力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朱东华恶意举报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朱东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意识丧失,不能正确对待组织上的正常工作调整;政治品行恶劣,为泄私愤,以他人名义捏造虚假举报材料,诬告陷害他人,手段恶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伊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朱东华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正科级降至办事员)。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昨天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集中开展惩治恶意举报行为活动。

9月23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日前下发通知,年底前在全省集中开展惩治恶意举报行为活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

据介绍,此次活动重点惩治举报人出于政治目的、个人恩怨、嫉妒心理等,通过跟风举报、贴牌举报、挂名举报、重复举报或查否之后再次举报等方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制造、散布谣言,诬告陷害、恶意诋毁他人,意在使他人受到政治影响、名誉损失、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行为。各地和相关单位(部门)将对恶意举报问题线索进行排查梳理,重点排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来的问题线索,深入研判是否存在恶意举报。

此前也有干部因恶意举报、诬告被处分。

2019年7月,据广西纪检监察网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常乐镇平心村原村干部李长汉因借信访举报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诬告他人泄愤,被开除党籍,获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今年1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发评论文章《让恶意举报者付出沉重代价》。文章称,背后“打黑枪”,皆是为了一己之私:有的是为了拉人“下水”,自己上位;有的是为了打击报复;有的是为了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妄图“搅浑水”……这些诬告者居心叵测,为诬告做足了“功课”,摸清了各种举报“门路”,要么拿一些以偏概全、添油加醋的伪证据,要么干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将白的描成黑的,将好人说成坏人,实在是心术不正、手段卑劣。

文章还指出,恶意举报行为对被诬告者造成的伤害最直接。被诬告者在得到澄清前难免被人指指点点,纵使身正不怕影子斜,也难免不自在、堵得慌。“花上八毛钱,折腾你一年”,必然会对有担当、敢作为的干部造成影响和干扰。久而久之,冲劲十足的干部就会变得畏首畏尾,凡事都不敢得罪人,甚至转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因此,不仅要为好人及时澄清正名,更要发挥纪律法律惩恶的作用,让居心叵测者、暗放冷箭者“偷鸡不成蚀把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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