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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平台与乘客、车主是什么关系?

原标题:顺风车平台与乘客、车主是什么关系?

新京报讯(记者陈维城)9月21日,中国交通报社、中国公路学会、城市智行研究院与嘀嗒出行联合召开“顺风车行业标准联席共研会”。

顺风车平台与乘客、车主是什么关系?

顺风车行业标准联席共研会现场

研讨会上,大家对顺风车平台与车主乘客的法律关系、顺风车平台应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等问题进行探讨。

研讨会认为,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与车主、乘客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顺风车车主作为非经营用户,进入顺风车平台接受平台服务,顺风车平台应根据高度注意原则,对顺风车车主、车辆进行审核,运用技术手段对顺风车行驶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对顺风车合乘的车主和乘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

顺风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环保节能、减缓交通压力做出不少贡献。

随着去年顺风车安全事件的发生,顺风车平台的责任备受讨论。顺风车与网约车有何区别?顺风车平台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此前,顺风车行业标准课题研究集思会的首期议题便公开讨论车主与乘客之间的关系,参与集思的用户超过400万人次,其中超过30万人参与投票。86%的用户认为双方属于“平等互助的合乘关系”。

根据国办发〔2016〕58号《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显示,顺风车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晖曾表示,顺风车属于信息业,不属于网约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研讨会认为,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顺风车平台与车主、乘客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只要是符合政策定义的顺风车模式,而不是以“顺风车”为名行非法运营之实,顺风车平台利用信息服务的模式撮合车主与乘客达成搭乘合意,便符合《合同法》第424条之规定。

顺风车平台对车主和乘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是交通出行的首要任务,平台难以承担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平台的有限安全保障责任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提供居间服务的顺风车平台应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研讨会认为,对于顺风车平台而言,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导致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注册信息虚假,在向乘客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顺风车平台显然属于“提供虚假情况”情形,可以据此追究顺风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研讨会认为,顺风车车主作为非经营用户,进入顺风车平台接受平台服务,顺风车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当然也就需要遵守《电子商务法》,对顺风车车主、车辆进行审核,运用技术手段对顺风车行驶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对顺风车合乘的车主和乘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居间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是什么?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需按高度注意原则。

研讨会认为,顺风车平台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对人车的资格审查义务;接入顺风车业务数据信息接受监管的义务;对合乘车主和乘客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顺风车行业标准研究课题组长沈立军在会上表示:顺风车的本质特征是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车主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回归顺风车的本质特征:即必须坚持真顺路(车主有自我出行需求和预设线路)和低定价(平台不能以盈利为噱头招徕车主,更不能以抽成为导向推高顺风车价格)两个核心要素。加强顺风车安全管理,必须标本兼治。平台合规经营,根绝非法运营是本;强化安全技术,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是标。

新京报记者陈维城编辑梁缘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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