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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二审,明确街道职责、职权

原标题: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二审,明确街道职责、职权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办有七项基本职责和七项职权,未经批准街道办事处可不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的职责。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9月19日到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办有七项基本职责和七项职权,未经批准街道办事处可不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的职责。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七类基本职责:新增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法规需要明晰的重要内容,本次修改也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新的调整完善。根据审议意见,条例草案补充调整了街道办事处的七大类职责,新增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清单由市政府依法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可根据此清单,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并定期调整本区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未经市、区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

【七类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民生保障、卫生健康、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三)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统筹辖区资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五)推进社区发展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类职权:行政执法清单将向社会公布

为推动权力下放和解决基层执法难题,草案一审稿贯彻市委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立法保障“六权”下放给街道,明确以街道名义开展综合执法,协调联合执法,以解决基层执法一直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难题。

记者注意到,本次草案修改,对“六权”进行了调整,新增“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一项内容。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类职权】

(一)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二)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

意见和建议;

(三)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

考核督办;

(六)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

(七)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关注一

“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拟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源自平谷区金海湖镇一次“倒逼”式的整改,如今已成为北京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的重要抓手。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介绍,本次修改,二审稿对其内涵及如何保障落实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共同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

不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拟将有约束机制。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对于在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中拒不履行职责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关注二

细化接诉即办分类办理机制

草案一审稿将接诉即办的工作机制以法规形式固化,邹维萍介绍,在审议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单位建议,应在此基础上,强调加强规范、分类办理,以便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在调研中,有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接诉即办的工作流程应当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对此,二审稿规定,接诉即办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以及激励、督查、考核机制应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制定、完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接诉即办制度规范,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市民诉求该如何具体办理?二审稿新增一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于居民和辖区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反映的正当诉求,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办理的,应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区分三种处理方式:对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通过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方式办理;对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向有关部门移送办理;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或经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仍无法解决的,应向区政府报告或按照区政府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关注三

市区政府应与街道办信息共享

邹维萍介绍,审议阶段,市政务服务局和有关单位提出,在政府草案的基础上,应当强调政务服务设施的标准化建设,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据此,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统一标准,建设和完善综合政务服务设施,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集中办理各类直接面向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同时,全面推进在线政务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的范围。

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街道办事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向街道办事处主动开放,实现各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层面的信息共享。

关注四

做重大决策须听取居民意见

无论是辖区的重大事项要做决策,还是打算规划便民服务设施,今后,可不再由街道办事处一家说了算,而得听听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为民办事常态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生活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作出涉及辖区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以及实施文化服务、便民服务设施相关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新京报记者李玉坤

编辑樊一婧校对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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