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诉风采|面对女婿的证言,他沉默了
常金丽(右)出庭支持公诉
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张福与同村的张军因地边纠纷发生争执,张福将被害人张军及其母亲打伤。经鉴定,张军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其母亲的损伤属轻微伤。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张福在山西省太原市被抓获归案。
6月10日,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福提起公诉。8月19日,该案在广平县法院一审开庭,广平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
到案后,被告人张福多次辩称其没有殴打张军。对于张福的不认罪,常金丽在审查时已经询问相关证人并认真审查了案卷,做好了庭审预案。
法庭调查环节,常金丽对被告人张福进行讯问。
“案发当天你在哪儿?在干什么?”
“我在我自己的地里干活。”
“你们为什么发生争执?”
“张军说我占他的地,他先动手打的我,我根本就没动手。他鼻子以前就被别人打伤过,这个事情我们村里人都知道,你们可以去调查。”
“那为什么有证人证实案发当天张军的鼻子和嘴巴都是血?”
“那我就不知道了,起诉书中的大部分证人都是张军亲属,肯定向着张军。张军那天骑摩托车追我,自己摔倒了,所以他的伤是自己摔的。”
“鉴于被告人的不实辩解,请法庭允许我出示相关证据。”
面对张福的辩解,常金丽拿出该案关键证人庞某的证言,庞某系被告人张福的女婿,其证实:案发当天其岳父张福与邻居张军又因地边纠纷发生了争吵,他看见两人互相掐着对方的脖子,都用拳头往对方的脸上打,他把两人拉开后看见张军鼻子和嘴上都是血。在自己女婿的证言面前,张福沉默了。
在辩论阶段,公诉人综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了反驳:一、2015年10月9日,广平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被害人鼻孔有活动性出血,能够证实其伤情为新伤,并非被告人所称旧伤。二、被告人说被害人的伤系自己骑摩托车倒地摔伤,根据常理应当是脸部突出部位,比如颧骨或者鼻头处应有相应的擦痕、擦伤等外伤,很难摔到鼻根凹陷部位。侦查机关在案发当天拍摄的伤情照片显示被害人脸部只有鼻根青紫,其他部位并无明显的开放性外伤。因此可排除被害人脸部伤情是自己摔伤所致。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张福低下了头:“从案发到今年,我在外躲了5年,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让我早日跟家人团聚。”
2019年8月29日,广平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福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人简介
常金丽,女,1981年5月生,2008年3月参加检察工作,现任第一检察部部长。曾获得“邯郸市十佳公诉人”“邯郸市三八红旗手”“广平县最美政法干警”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