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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原标题:国家外汇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9月17日,国家外汇局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修订内容包括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等,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京报讯 9月17日,国家外汇局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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