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将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昨天,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将提高财政补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从明年1月1日开始,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人均补助将由2018年的490元提至520元。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一档每人每年300元,原一档缴费人员享受待遇不变、二档缴费人员享受与原一档相同待遇标准。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人均补助将由2018年的490元提至520元。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将2019年新增财政补助30元中一半(1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9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55元提高到70元(70元全部由医保统筹基金承担,个人不需缴纳)。
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两档缴费,一档320元,二档260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二档标准缴费。按照省要求,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含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缴费,由2019年两档缴费调整为一档缴费,缴费标准统一为300元。
提高门诊待遇标准
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65%提高至7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360元;成人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元。城乡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报销比例统一执行一档缴费的支付标准。
提高住院待遇标准
大学生和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规定的一档缴费的支付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上述提高的门诊和住院待遇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降低起付标准。2019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4000元降为12000元,困难人员按50%执行为6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6000元执行。
提高支付标准。2019年整体提高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保“三项目录”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标准,一档缴费的,0—15万元(含15万元)的报销比例统一为60%,15—20万元(含2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一档缴费的年度报销不设封顶线,二档缴费的年度报销封顶线为60万元。困难人员、贫困人口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额度上不封顶。2020年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统一执行原一档缴费的报销标准。
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合规费用包括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医保“三项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三项目录”及医用耗材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异地急转诊及未按规定转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提高部分的费用、医用耗材限额以上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