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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改《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原标题:我省修改《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近日,我省修改了《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责任落实,及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自2014年10月27日实施,将于今年10月26日后失效。修改后的《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共6章37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明责履责和督责问责、重点防范和全面防范、软件提升和硬件保障相互统一,以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内容,全面规定和明确政府、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中,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了部门行业消防监管职责,进一步重申了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责任落实,及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州)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彭娜逯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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