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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提案条例》审议通过 提案重质量不比数量

原标题:市政协《提案条例》审议通过提案重质量不比数量

《提案条例》明确,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新京报讯(记者张璐)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举行,审议通过《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提案条例》明确,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提案条例》明确,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北京市的贯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北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北京市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提案者应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协商恳谈会、议政会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内容空泛无具体建议不予立案

对内容相近、建议相似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应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者。

《提案条例》细化不予立案的标准,部分情形不予立案,比如对市政协日常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等。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况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提案条例》提出,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提案委员会要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时办复的及时催办;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市政协领导督办、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等形式,通过市政协领导、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报送《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促进形成共识,保证办理质量。

对于优秀提案、最具影响力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背景:《提案条例》经六次修订此次对提案者定义进行拓展

《提案条例》经1988年9月政协北京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到2011年7月共修订5次,基本上每届修订一次。上次修订至今已经8年。

此次修订突出提高提案质量。增加了“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和“提案的提出重质量不比数量”等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立案的标准,增加了并案和公开的内容。

此次修订明确了“提案”是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并对提案者的定义进行了拓展,增加“各界别、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为提案者。

新京报记者张璐

见习编辑刘梦婕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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