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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居"群众代表"充当"地下执法者" 团伙五人均获刑

原标题:自居"群众代表"充当"地下执法者"团伙五人均获刑

自居

庭审现场

正义网十堰9月4日电(通讯员李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充当地下执法队,强行征收“土地补偿款”。今年1月5日,由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在楼台乡就王某福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举行批捕公开审查听证。7月19日,竹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福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竹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9月3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对“地下执法队”五人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袁某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王某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张某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至案发长达7年的时间,被告人王某福、张某国、袁某清、王某田、张某友等5人长期纠集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所谓的“群众代表”自居,擅自以基层自治组织名义发布决议,煽动蛊惑部分村民造势,充当“地下执法者”,采用闹访、阻拦施工等软暴力手段欺压群众,对19户建房群众实施敲诈,非法收取所谓的“土地补偿费”47.65万元,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形象和公信力,严重阻碍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福等五人以收取“土地补偿费”之名,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团伙多次实施强索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相关规定,王某福等五被告人已形成恶势力团伙,系共同犯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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