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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这个规章最大限度弱化行政干预,把科技奖“推荐制”改为“提名制”

原标题:​上海这个规章最大限度弱化行政干预,把科技奖“推荐制”改为“提名制”

摘要:《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最大限度的开放与包容,最大限度地强化科技共同体的功能,力推科学主义,力戒门派主义,拥抱最优秀的科技成果……

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急速行军的上海,急需精巧良善的制度规则,发挥引领与保障作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正是这样一部政府规章。该规章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印发,将于今年国庆之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最初颁行于2001年的政府规章,经过此次修订,已然焕然一新,无论是价值判断、技术理性还是程序规则,均有大幅改观,有望以最大限度的开放与包容,奖励最优秀的科技成果。

这是一份崇高的荣誉,并非有钱就可以创设

上海某区曾建言,区里财政出资,设立若干上海市科技成果奖,奖掖为本区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这样做,可以吗?又有某社会人士说,我们来出钱,设立若干上海市科技成果奖,为上海延揽人才,这样做,行不行?

这样做,真的不行。

奖以稀为贵。根据《奖励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这是一个由市政府出资并以公信力背书的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是上海科技领域奖项的名珠,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区级政府部门纵然财力雄厚,也不得自行设奖,否则,既有滥用财力、违法行政之虞,又将稀释弱化市级奖项之权威与含金量。

社会人士设立科技奖项,自应鼓励。例如,1994年3月30日,香港爱国金融家何善衡、梁銶琚、何添、利国伟先生各捐资1亿港元,在香港注册成立公益性慈善基金,该基金下设“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奖一次,即为社会设立的科技奖项之典范。

然而,即便该奖项在上海设立,可以根据设奖者意愿自行命名,但却不能冠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这一专有名称。政府奖与市场奖,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根据《奖励规定》,上海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对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奖励规定》明确了设奖主体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是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及奖励对象的问题。

科学技术普及,也可以获奖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此次《奖励规定》增设了“科学技术普及奖”这一奖项,授予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特别是,那些运用创新的方式和方法,对前沿、热点或者其他重要科技领域的成果进行有效普及的人和组织,均有可能获此奖励。

关于科技普及,有一个小故事。当年,爱因斯坦即运用了一种形象的方法“普及”他的相对论:“一个人坐在火炉旁五分钟,他感觉像过了一个小时;一个男人与他喜欢的姑娘聊天一个小时,他感觉只过了五分钟。所以说时间是相对的”。同样,对于深奥的基础科学,以及时下热门的人工智能技术,如果能够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阐明技术路径及技术伦理,也是极好的科普行动。

关于人工智能的技术伦理,举例来说,如果张三能够通过植入人工智能芯片,瞬间智商爆表,北大、清华轻而易举,哈佛、耶鲁也不在话下,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是否要禁止此种行为?如果不禁止,人生奋斗的价值何在?如果张三植了芯片,李四没有能力种植,人生竞争的公平何在?如果中国禁止种植,越南、蒙古允许种植,国际竞争的秩序何在?或许,人工智能伦理可以规定:对于智障人群,通过人工智能芯片植入,将其提高至普通种群的水平,是可以接受的,但瞬间提升至智商爆表的状态,则与伦理相悖。

再如,谷歌(Google)搜索引擎的技术伦理,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此前,如果你在Google里输入“自杀”,将会跳出数十种形形色色的自杀方法。Google的一位员工,向管理层反映,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技术漏洞(BUG),因为搜索引擎不应当鼓励自杀行为。管理层从善如流,现在,如果在Google里输入“自杀”,跳出的第一个搜索结果是心理咨询电话。

再举一个例子,在自动驾驶领域,价值判断或者伦理选择,是规则设计首先面对的问题。在设计自动驾驶系统时,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发生碰撞,系统应选择保护车上的人还是保护路人?如果由汽车厂商来选择,考虑到销路,一定倾向于保护车上的人,让车撞上软体,也就是公众。但正确的价值判断却是应当保护公共安全,即保护更多的行人,让车撞上硬体,如树木或者隔离桩。因而,为了避免厂商主导的系统带来的风险外溢,自动驾驶的技术伦理应当介入这一领域。

奖励对象,凸显最大限度的开放与包容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了七个类别:其一,科技功臣奖;其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其三,自然科学奖;其四,技术发明奖;其五,科技进步奖;其六,科学技术普及奖;其七,国际科技合作奖。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要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年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300项。

不难理解,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看重的是获奖主体持续的综合性贡献,而不是对某项科技成果的表彰,“重大突破、贡献卓著”是对科技功臣奖的评价,而“重大突破、重大贡献”则是对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价,其申请者年龄还被限定于45周岁以下。这两个奖项,可以笼统称其为“综合”奖。

后面的几个奖项,则着眼于对单项进步的奖励,但侧重点仍有不同:自然科学奖重在奖励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奖重在奖励发明创造,而科技进步奖则重在奖励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奖掖侧重点不同,其含义自然也存在差别,但都属于单项进步奖。

区分这些情事并不困难,最难的是,申请者是采取属人还是属地原则?例如,上海某建工企业行走四方,将科学技术刻画在祖国大地上,为广东修建了“小蛮腰”电视塔,可以申请上海市科技成果奖吗?还有,某外国人运用科学技术,为上海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能够获奖吗……凡此种种,可以通俗地概括为,上海人在外地做贡献,外省、甚至境外人士在上海做出贡献,可以申报吗?凡此种种,《奖励规定》做出了回应。

一方面,《奖励规定》开宗明义,称“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据此,技术运用虽在上海之外,但上海自身提升了技术能力,花开上海,香溢四方,当然属于“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了,故而,当然属于申报范围。

另一方面,《奖励规定》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这样,外国人尽管不属我国公民,但也可以申请获奖,鼓励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其意尽在其中。举轻明重,既然外国人可以申报,港澳台等境外人士,当然也可以了。例如,俄罗斯科学家米哈伊尔·弗拉基米诺维奇·伊万诺夫、德国科学家库尔特·赫尔曼·维特里都曾获得上海市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不分国界,《奖励规定》期望以最大限度的开放与包容,拥抱最优秀的科技成果。

强化科学共同体功能,严格规范评审流程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要担负起上海市政府的信用背书,除了硬核实力外,还要以清白的美誉示人。

鉴此,《奖励规定》采取了以下做法:

其一,最大程度发挥科学共同体作用,最大限度弱化行政干预。把以往的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和科学技术专家,均可以提名相关候选对象。2019年2月27日上午9:00举行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意见听取会上,某院士提出,我们要把尊重创造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把尊重劳动放在第一位,毕竟,科技奖不是劳模奖。这一价值判断非常到位。而什么样的情形,才构成“创造”,必须尊重科学共同体的判断。故而,同行业院士和专家的提名非常重要。

当然,为了避免院士只提携自己门生,以门派主义取代科学主义,《奖励规定》还明确了提名者的责任,即提名者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提名材料,并在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如若罔顾公义,必将付出盲目信用背书的惨重代价。

其二,优化评审程序,最大限度保证阳光透明。实践一再表明,没有程序正义,也就不会有实体公正。《奖励规定》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一规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二是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的作用。规定由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则组织开展对候选对象的初评、复评和终评,并提出最终授奖建议。三是增加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程序。明确监督委员会要对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复评和终评等各个环节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四是完善获奖的审定程序。奖励委员会要根据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我们冀望以这一阳光之下的闭环程序,实现评选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其三,强化科学技术奖励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无责任,则劣币驱除良币,良知难以维续。为了维护“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公平公正,引导形成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氛围,减少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奖励规定》对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强化:一是按照主体类别的不同,分别明确了对获奖者、提名者、候选对象、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二是实行科学技术奖励信用管理。对于在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处理的相关个人和组织,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科学来不得半点虚假。做假者,寸步难行。

立良法,谋善治。冀望《奖励规定》以理性的规则,为上海的科学技术领域,带来更多的阳光与美好!

(作者系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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