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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职能扩大,监督范围不再限于职务犯罪案件

原标题:人民监督员职能扩大,监督范围不再限于职务犯罪案件

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全部纳入监督范围。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对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日前,最高检印发相关文件,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从此前单一的监督职务犯罪案件,扩大可监督检察院“十大业务”;并可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监狱、看守所等的巡回检察,检察工作情况通报等。

监督范围包括哪些?

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全部纳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纳入监督范畴。

“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

《规定》还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渠道,明确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规定》同时强化了监督的刚性措施,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

同时,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如何保障监督意见落实?

监督意见列入检察案卷,全程留痕

《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列入检察案卷,全程留痕。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

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此外,《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背景】

什么是人民监督员?

2003年,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制度创立之初,人民监督员一般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经检察机关考察确认后产生,引发社会上对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

2016年7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改革在地方不断推进。

以四川为例,该省2017年发布的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中,明确要求: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透露,目前人民监督员在任20000余人,监督案件60000余件。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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