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助听器效果不佳,老人起诉店家获赔部分货款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七旬老人购买助听器,买后发现无法正常使用,是“过时”产品。和商家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通州法院今日(9月2日)通报此案,双方达成调解,某公司退还张先生货款3000元。
张先生是一个70多岁的老人,他说,因听力有障碍,在朋友的介绍下于2017年购买某品牌两个助听器,花费共计25000元。
但是,张先生称佩戴助听器后听力反而下降,听到到的声音尖锐、时断时续、噪音嘈杂,根本无法使用。向店家反映情况后,经过多次调试还是没有达到正常效果,同时张先生还发现自己购买的助听器是厂家已经不再生产的过时产品。
张先生认为,店家出售的助听器无法达到助听的要求,故将店家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
被告辩称,出售给张先生的助听器是2016年生产的,而且是其品牌的高端机,当时张先生在店里试戴后认为效果好才付款购买的,说明原告已经认可了助听器的质量。现在又称佩戴不舒适并没有证据证明是产品问题,应该是原告自身原因导致。
关于本案的证据,张先生提交了其在医院就诊的诊断书,显示其听力为中度损失。某公司则提交了其产品合格证,证明其产品经过检测为合格产品。
庭审中,关于张先生称其购买的是过时产品,主审法官致电产品生产厂家,答复为涉案产品现已不再生产,但是符合销售条件。关于张先生称助听器无法达到助听的目的,首先在其购买产品试戴时并无异常,且经法院询问无鉴定机构能够对使用近两年的产品进行鉴定。
法官综合考虑到原告年龄大、听力缺失的状况,在与被告多次做工作后,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的意见。
对此,通州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斐洁表示,购买贵重物品时,消费者切不可被商家的宣传所迷惑,要最大限度行使对产品的知情权,确认产品具备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确认产品具有相应的特点和注明的使用性能。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及时留存证据,与商家进行协商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及时起诉至法院维权。
校对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