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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9月1日起执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新标准

原标题:山西9月1日起执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新标准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与此同时,《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随税法同步施行,2010年8月4日省政府公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耕地占用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是在现行税额基础上,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对个别县(市、区)的适用税额作了调整。一是对大同市、长治市、朔州市的8个县(市、区)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动,适用税额作了相应调整;二是对38个因人均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县(市、区),适用税额作了调整。其中,14个县(市、区)提高适用税额,24个县(市、区)下调适用税额;三是遵循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精神,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12个县区,按税法规定上限即按适用税额的150%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征收,将其由原一类地区中单独列出。总体来说,我省耕地占用税的税负基本保持不变。

此外,为促进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此次调整新增了“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扩展了免征范围,将“养老院”修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修改为“医疗机构”;对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增加了“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内容,还增加了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考虑到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增加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规定等。

我省耕地占用税还特别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任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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