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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来“河长治水”的春天

原标题:迎来“河长治水”的春天

曾几何时,“九龙治水”局面是我省水污染防治的一大阻碍。时至今日,作为全国较早实施河长制的省份,我省的“河长治水”现状如何?是否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实施过程都存在什么样的痛点难点?带着这些疑问,省政协课题调研组从3月下旬开始,深入全省60多个流域和治理点,现场向基层河长、河道专管员、民间河长们点对点了解情况、面对面交流讨论。

在8月23日召开的省政协“以河长制为抓手推动我省水污染防治上新台阶”专题协商会上,省政协课题调研组带着调研成果和与会各方同商共议,建言献策。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扣会上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回应。

如何打破空间区域的限制、如何整合各方力量、如何在既有基础上完善制度法规,是会上大家共同关注的三大焦点。

打破空间限制统筹治水

我省自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就由省委书记、省长亲自担任总河长;3位省领导担任副总河长,并分别兼任闽江、九龙江、敖江3条跨设区市流域的河长;省市县乡四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全部担任河湖长。

“一把手”担任河长,省市县乡村五级同抓、河流湖泊水库全覆盖的组织架构,有力推动了我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至2019年,全省12条主要河流和587条小流域水质情况均逐年向好,2017年、2018年我省被列入国家表彰奖励的五个河(湖)长制工作突出省份之一。

但在已有的基础上,如何让河长制打破区域限制进一步优化落实?与会各方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专业领域、研究视角,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蔡燕斌是来自漳浦县的一个乡镇基层河长,在会上拿到话筒,如竹筒倒豆子般说出了自己的诉求:“希望能够加大协同联动,加强资金整合力度,让河长制在基层能得到更好施行。”

民进福建省委副主委吴丽冰建议,要因地制宜、综合考量,不囿于一处一地的限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推动河湖管理。

农工党福建省委经科委委员倪川提出的改善我省森林结构的建议,呼应了这一突破局部区域来推行工作的建言思路。他从全局视角出发,认为应该针对闽北重点林区、沿海森林资源相对薄弱的闽东南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闽西区域的不同特点进行植树造林。

针对有委员提出农村污水收集应该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按空间流域建立污水收集系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在会上回应道: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年底前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同时抓好这些设施的投用运行。

委员们认为,要以更高站位推进河长制的落实,强化联防联治,着力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上下级部门协同、加强治理资金整合,打破空间阻隔限制实现“全省一盘棋”,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新台阶。

建议各方开个圆桌会议

作为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副会长、福建百姓河长总河长,赵卫红对于近年来百姓河长协同官方河长推进水环境质量监督与治理取得的成效如数家珍。与此同时,她也对百姓河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入的思考:“建议建立政府、民间、企业等环境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圆桌会议制度,提出并解决实际问题,还可在圆桌会议上展示经验,树立样板,以利复制推广。”

台盟福建省委员会提交会议的调研报告指出,应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逐步完善“双河长制”,聘请更多的“两代表一委员”、媒体人士、环保领域专家,以及普通公民担任民间河长。

推动河长制落实事关社会方方面面,正因如此,当天的协商会邀请了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和民间河长、环保组织负责人面对面交流探讨。与此同时,还邀请了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紧扣会上提出的问题第一时间作出回应。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吸收此次专题协商的成果,促进全民共治,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引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形成共同治理水污染的合力。

大胆创新完善制度法规

如何从实践层面的经验积累上升到制度层面的长效建设?与会各方在当天发言中纷纷关注河长治水的制度法规建设。大家认为,河长制是一项处在探索中的河流管理新制度,河长职责尚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在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施行,有力落实到基层,形成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的长效机制等方面,“河长制”都还缺少专项法律法规作为坚实支撑。

为此,省政协常委刘泓建议,以法律的刚性制度取代“河长制”的有关政策要求,特别是对有关权责问题、协同机制等需有更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立法。

“河长制是我国水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在全国率先将河(湖)长制纳入了地方性法规。”省社会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陈思宇认为,“随着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加快河长制专项立法,这是实现由政策层面制度化向法律层面制度化迈进的路径。”

省政协课题调研组提出,在推进我省河长制专项立法的同时,还应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个人污染河湖、破坏环境等行为的监管执法,以加强执法监督与立法司法保障,扎实推动河长制的落实。(记者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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