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拟规定60公里以下超速行为不予处罚,处罚放宽如何保障安全性?
记者|梁宙
关于限速尤其是高速公路限速问题一直颇受关注。日前,深圳市拟立法规定机动车60公里以下的超速行为不予处罚,并希望以此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称,8月27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60公里以下的超速行为不予处罚。
一直以来,我国各地对于轻微超速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尽相同。对于深圳市拟规定机动车60公里以下的超速行为不予处罚的做法,业内专家表示,在经过安全论证和评估之后,地方政府适当放宽轻微超速的处罚是体现人性化、科学化的一种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也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2013年12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放宽了对轻微超速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若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2018年9月30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新的测速取证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道路限速低于60公里的,如果超速低于50%不予处罚,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处罚。
深圳市此次虽然拟立法规定机动车60公里以下的超速行为不予处罚,但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等车辆,以及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幼童活动集中区域的,仍受限速约束。
中国交通运输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红昌表示,深圳市对于60公里以下超速行为处罚的放宽,是针对市内道路在交通监管上的改良,根据社会危害性和主观违法性综合考量而制定的一种措施。
现实中,我国城市很多道路存在限速值忽高忽低,甚至限速值“断崖式下跌”的情况,备受民众非议。
李红昌对界面新闻表示,从技术规范层面来看,道路限速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并不存在争议,如城市快速路一般限速60-100公里/小时,城市主干道一般限速60-80公里/小时,各地大体的监管规定是非常一致的,不会因为区域性的差异出现本质上的区别。
“道路限速存在争议的主要是执法力度上的差异性问题,在针对超速行为的执法力度上,我国各地还是处于参差不齐的状态。”李红昌说。
他指出,虽然深圳规定60公里以下超速行为不予处罚,但超速仍是违规行为,只是由于超速行为比较轻微,该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弱,个人主观的违法意图不明显,所以免于处罚。
轻微超速行为不予处罚后,安全性问题也是民众关心的一个焦点。李红昌认为,轻微超速行为是否安全需要经过安全论证和评估,并不能通过简单的民意来决策,这个问题一定是基于管理科学及交通安全的规律评估得出的结果。
“一般而言,在低速的情况下,超速的危害性相对较低,驾驶员的反应能力相对可控,而且还规定了一个超速的上限,是尊重安全规律的一种体现。”不过,李红昌也指出,放宽处罚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注意行车安全,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位交通领域的研究人员对界面新闻表示,深圳针对轻微超速的执法尺度适当放宽,对于车辆通行度来说,相当于创造了一个更宽松的环境,对广大司机的开车行为有一定的影响,理论上对道路通行效率会有所提高。
“深圳市放宽轻微超速的处罚,是基于当地比较健全的监管设施而出台的措施,深圳在道路设施方面,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比之前完善了不少。”上述研究人员认为,每个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交通拥堵程度、硬件设施不同,并不是每个城市都适合模仿深圳模式,只有城市有巨大的财政支撑,而且执法文明程度也很高的情况下才适合推广。
责任编辑:张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