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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献谁说了算?

原标题:人体器官捐献谁说了算?

正义网北京8月30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就在这个月,两起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事件持续发酵。

8月初,51岁的外卖配送员陆继春(化名)被医院宣布脑死亡,20多位亲友共同签署同意器官捐赠文件,捐献其心、肝、双肾,但其中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决定捐献的亲友——父母、子女和配偶。14日媒体报道称,在安徽蚌埠市怀远县,同样被宣布脑死亡的李萍,在没有当地红十字会的参与下,肝脏和双肾“被捐献”,还得到了20万元的“国家补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包括3名医生在内的7名涉案人员被逮捕。

捐献器官是一项崇高的善举,实现了生命的另一种方式的延续,捐献者也因此受到社会极大地尊重。然而,夹杂着物质利益的冲动,或者其他目的的考量,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并不顺利,特别是各种“被捐献”事件的曝光,更让大爱之心蒙尘。器官捐献,如何依法依规进行?在伦理秩序与现实需求之间,社会制度该如何设计?

捐献器官谁说了算?

据2019年8月9日《钱江晚报》报道,杭州51岁的外卖员陆继春(化名)在送外卖途中突然摔倒,造成重症颅脑损伤。他丧父逝母,孑然一身,没有结过婚姻也无孩子。在宣布脑死亡时,经医生劝说,20多名亲属签字同意器官捐献。然而,这样的捐献是否合法,引发外界争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也就是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有权决定自身器官的捐献或撤销捐献。在法定情形下,公民死亡后,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说,从报道来看,陆继春死亡后,决定捐献其器官的均非法律规定内的亲属。即使他生前填写过人体器官捐献表格,这些亲属也是没有权利作出同意表示的。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写明的是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共同签字决定,在亲属关系方面并没加一个‘等’字。”他说,人体器官捐赠具有严肃性,器官捐赠的主导单位如果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则涉嫌违法。

刘鑫进一步解释了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签署捐献同意书的法律意义。“从继承人顺序来看,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跟死者的关系最为密切,且继承人员范围是明确的。但是到了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就扩大很多,甚至在有的个案中,这些人员甚至没有办法穷尽,事后一旦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又该如何?”他说,第二顺序继承人里面关系也比较复杂,可能出现器官买卖、尸体买卖的情况,如果这些人能够共同决定捐赠器官,可能引发很多违法问题。

红十字会参与必不可少

父母、子女、配偶如果共同同意捐献,善举则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在现实中,如果没有红十字会的介入与参与,而是医院、医生私下操作器官捐献,这也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据《新京报》和澎湃新闻报道称,2018年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的李萍和儿子石祥林受伤住院,五天后,李萍脑死亡,生命垂危。在主治医生的劝说下,李萍的丈夫和女儿在一份人体器官捐献表上签字,同意捐献李萍的肝脏和双肾,同时获得20万元的“国家补偿”。这次捐献不仅没得到石祥林的同意,更重要的是他发现,捐献登记表无印章,登记单位和编号也未填写。感觉蹊跷的石祥林开始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怀远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证实,李萍的器官捐献并非通过人体器官捐献的正规渠道。

记者了解到,自2015年国家立法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后,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器官成为器官移植的唯一合法来源。

“中国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其职能之一。”刘鑫说,中国红十字会及其下属的各级机构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协调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必须在红十字会成员的见证下完成器官捐献工作。

安徽省红十字会“三献办”副主任王剑峰在接受媒体采访也表示,当各级医疗机构或医生发现一个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时,可以联系该区域OPO(国家卫计委领导下的器官获取组织)或者红十字会,OPO与红十字会是合作关系,二者会相互告知,OPO负责获取器官等,红十字会相当于第三方机构,任何一个器官捐献必须要有红十字会协调员的现场见证。

违反程序摘取器官要追究刑责

石祥林举报后,事件有了进展。2018年底,李萍的主治医生杨素勋因违规转介潜在器官捐献人案,被安徽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涉及此事的还有两名医生——南京鼓楼医院肝胆外科(含移植外科)主任黄新立、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陆森。据悉,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暂停陆森医师执业资格。

2019年4月,怀远县公安机关对此事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了7人,包括上述3名医生。

“刑法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辱盗窃破坏尸体罪包括对尸体的部分器官进行摘除。”刘鑫说,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定,违背自然人的意愿摘除器官,或违背本人近亲属意愿摘取其的,都按照侮辱盗窃破坏尸体罪处理。

如果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张凌霄补充称,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器官有关的活动,除罚款外,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和医院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

即使家属同意捐献,红十字会介入管理,器官捐献的乱像也有可能发生。“按照正常的流程,所有被捐献的器官资料应该进入器官库(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由系统按照排位顺序,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给予需要的患者。但实际情况是,很多捐献者的器官直接被留在了其去世的医院使用,并未进行过系统分配。”刘鑫说。

需要更多配套立法

据悉,中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约有30万人,每年器官移植数量的比例是30:1,器官移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在面对人体器官捐献这样的崇高事业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来保障逝者的尊严,更给等待救助者的平等生存机会。

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后,一直在为器官捐献事业保驾护航。涉及到犯罪的行为,在刑法中也有相应的条款进行追责。就在今年的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在三审稿中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纳入,上升到法律层面。

尽管目前这一草案的提议尚有争议,但刘鑫认为:“国务院之前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本身立法层次并不低,也是全国通用的条例。在实践中,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现在上升到民法典还是这样的做法,并无不妥。”

张凌霄对此表示赞同,虽然这一条款纳入民法典还需要其他的措施去配套完成,但器官捐献终究要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谁有权决定器官捐献的第一步迈向法律层面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人体器官捐献方面更多的法律出台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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