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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未婚妈妈申领生育保险金被驳,高院受理再审申请

原标题:上海一未婚妈妈申领生育保险金被驳,高院受理再审申请

新京报讯(记者周世玲)未婚妈妈张萌(化名)因未婚生育,无法申领生育保险金,起诉当地社保部门,请求发放生育保险待遇,一审认为社保部门决定并无不当后驳回。张萌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张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起再审申请,8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从当事人代理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所律师李珺获悉,再审申请于8月14日获上海高院立案受理。

上海一未婚妈妈申领生育保险金被驳,高院受理再审申请

上海高院受理案件再审申请的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被拒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张萌在上海未婚生育一子,7月份,她向金杨街道办事处申请审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没有提供配偶身份信息和婚姻证明,虽然张萌说明自己是未婚生育,但无法提供材料,7月14日,街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就此,张萌2017年12月18日向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浦东法院2018年4月24日作出判决认为,未婚生育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审查没有不当,因而驳回张萌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23日,张萌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但无法申领。因为没有提供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且表示无法进一步补全,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审核作出《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张萌申请业务不能办理,并将提供的资料一并退回。

张萌不服,2018年8月14日向浦东法院起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请求撤销回执,并向其发放生育保险待遇。浦东法院认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材料不全、且无法补齐为由,作出回执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萌不服提起上诉。

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

上海三中院2018年11月26日受理,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今年2月15日发布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案子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张萌是否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张萌称,卫生和计划部门没有对上诉人的未婚生育行为作出违法认定,故属于计划内生育,且单位依法缴纳了她的城乡生育保险费,她理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则认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相关规定,张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计划内生育,故不符合申领条件。

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办法,只有计划内生育的妇女才有权利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且申请时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本案中,上诉人张萌未婚生育一子,金杨街道办事处发出的通知书,未出具张萌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张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她属于计划内生育。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认定张萌不符合申领条件并无不当。因而,上海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此,张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发起再审申请。8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从李珺处了解到,8月14日,上海高院立案受理了再审申请。

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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