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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的“头条”来了

原标题:他要的“头条”来了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莫某与同事相约去大新县明仕路“xx烧烤城”喝酒吃烧烤。该烧烤城位于县城德天广场附近,周围摊位众多,属人员密集地。

他要的“头条”来了

案发现场

他要的“头条”来了

案发当时的座位位置

他要的“头条”来了

结账时,莫某怀疑老板娘多收了钱而心怀不满,结账后骑摩托车离开。

莫某开着车吹着风,一路上越想越气!于是在离烧烤店不远处将摩托车停靠在路边,自己则坐在路基上用手机与同事在微信群内聊天,并在群里扬言要把烧烤店烧了。

越想越气!任凭群里小伙伴如何劝解也无济于事。

莫某遂在路边捡起一个矿泉水瓶,把摩托车的汽油倒入瓶内,提着汽油瓶返回烧烤店。

看到同事A(也在聊天群里)在那与人喝酒,就走过去坐下。同事A发现莫某拿着汽油瓶后叫其交出。

莫某不听劝阻,并突然将汽油瓶内的汽油往桌子上洒(泼及他人),洒完后立马掏出打火机想点火。

一旁的人见势不妙,立刻将莫某某控制住,莫某的放火行为才未能成功。

他要的“头条”来了

一审庭审现场

庭审中,莫某辩称其在微信群中的“扬言”均是气话,并无真要去放火无意,洒汽油也只是吓唬行为,事发现场也并未起火造成损害或伤及他人,不构成放火罪。

2019年3月15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莫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莫某不服提出上诉。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上诉人莫某为泄私愤,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泼洒汽油,并欲实施点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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