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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为陇原绿色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原标题:甘肃:为陇原绿色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七彩的花儿开在草原,矫健的雄鹰翱翔蓝天,祁连山下这个美丽的地方,是我的家乡……”走进此时的肃北大草原,天空飘来蒙古长调,歌声与美景辉映令人沉醉。

祁连山生态环境由乱到治,歌声与美景背后的故事鲜为人知。

要GDP,更要绿色GDP

“他赛拜努(您好)!”正在回访路上的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长段利军与老乡互相打招呼。通过办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他和同事们成了草原上的熟人。

肃北位于河西走廊的西端,辖地分为南北,北部是茫茫戈壁,南部祁连雪峰直插云霄,雪山之下的草原一碧千里,绿色之下覆盖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依托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这里形成了以黄金、铁矿、原煤、水电为四大支柱的地方工业体系。

要GDP,更要绿色GDP。为了守护脚下这片青山绿水和草原安定祥和,几年的时间里,段利军和同事们走遍了脚下的这片草原。驾车去不了的地方骑马,马匹无法到达的地方步行……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不是在现场,就是在去往现场的路上,足迹踏遍了肃北的每一个村庄。

“按照中央环保督查组和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肃北县依法取缔和关闭了无证开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各类矿山企业。”段利军介绍,检察机关紧盯因受经济利益驱动屡禁不止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履职,办理一案警示一片,非法采矿现象得到遏制。

“近两年来,甘肃检察机关为了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把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六项重点工作’之一,以十项具体举措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效。”甘肃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介绍。

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只为那片“绿水青山”

2017年4月18日,因涉案剧毒化学物质数量多达38吨,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一起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进入检察机关的视线,肃北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了行政机关调查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

“我们到案发地观音山矿区勘察后,发现嫌疑人肖加欣不仅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还涉嫌污染环境或非法采矿。”时任肃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才介绍,部分违法犯罪人员采用溶解固体剧毒氰化物并浇浸洗金方式盗采金矿后,有毒废水都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给肃北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部门报备的资料显示,前期调查取证已确认了案发地的地下水氰化物含量严重超标,是因非法使用氰化物盗采金矿造成。”办案检察官介绍,针对前期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不力、不及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问题,检察机关向县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矿区污染环境、非法采矿、违规生产等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并跟踪监督环保、国土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资料的同时,将材料报检察机关备查。

“环保部门将案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却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对此我们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先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以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办案检察官介绍,对发现的新犯罪,检察机关紧盯不放,果断监督,并全程跟踪。

“公安机关并没有对主要嫌疑人肖加欣提请批捕,而是在刑事拘留后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理由是考虑其主动投案且家中有变故。”刘才介绍,因该案案情重大,且部分同案犯尚未到案,在案件审查批捕环节,检察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将肖加欣追加逮捕,以保证案件顺利侦查取证。

“张涛的名字在案卷中多次出现,但是侦查机关没有抓捕也没有移送起诉。我们审查发现,他在明知运输的3吨物品是氰化物的情况下,仍然开车将氰化物从河北运输到了肃北马鬃山,已经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涛补充移送起诉。”办案检察官介绍,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大家认真细致审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和每一份证据,尽力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罪不漏证”。

2018年5月21日,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肖加欣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判决仅考虑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退赔情节,而没有考虑该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对8名被告人全部适用缓刑,量刑畸轻。”段利军介绍,这个结果并不被检察机关认可,一审判决适用相关司法解释错误,适用缓刑显然与当前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相悖,应当通过法律监督予以纠正。2018年11月12日,肃北县检察院依法对4名主犯提请抗诉,目前该案已发回重审。

通过对涉案危化品来源和监管问题的梳理,该院还发现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职、疏于监管的情况,将线索移交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肃北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危化品管理,部署重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排破坏生态环境隐患,对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进一步形成高压态势。

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守护好“金山银山”

“针对该案造成案发地环境严重污染、亟须修复的实际,我们对肖加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肖加欣承担修复被污染环境费用和相关检测费用合计179.79万元。”办案检察官介绍,为了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犯罪嫌疑人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经济责任。

经庭前调解,肖加欣自愿赔偿了全部费用。

为解决生态修复资金合法规范使用的难题,肃北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配套衔接机制,2018年2月与县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肃北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设立财政专户,让法院判决与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实现了无缝对接。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按照提前介入、优先快速办理机制,该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依法批捕45人、起诉17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2件,办理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1136件。

“‘又打又罚’的惩处方式警示了那些企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价值的违法犯罪者。”一位旁听该案庭审的人大代表说,“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实践,从简单惩罚转变为替代性恢复补偿,使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生态修复有机衔接,这就是优质的检察产品和检察服务。”

“全程跟进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及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穷尽所有的监督手段,不放过每一个监督要素,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就是为了守护好我们身边的‘金山银山’。”甘肃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石占全介绍,该省检察机关还将继续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通过开展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导、挂牌督办重点案件、推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年度报告制度等,为全省绿色发展崛起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近日,肃北县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再次到当年的案发地回访,对相关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头看”,确定污染和非法采矿没有反弹,“被污染的地下水全部得到修复,经过第三方检测,全部达标!”办案干警回访后高兴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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