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讲真,这样的画面我们很喜欢
2019年8月27日上午,这样温馨的一幕就发生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一调解室。在法官的倾情调解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而这起历经5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也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件详情:2013年4月,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设公司承建百色某楼盘一期6#、15#、16#商住楼。
同日,建设公司与广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将6#楼工程转包给劳务公司,曾某作为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在该协议上签字。随后,劳务公司签发委托书,委托曾某负责百色某楼盘6#楼工程的工程项目承包事宜。
2014年3月,曾某与黄某签订《内外墙抹灰劳务合同书》,将6#楼的内外墙抹灰工程交由黄某施工,合同约定了内外墙价格、工期时长等内容。黄某随后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曾某也陆续向黄某支付工程款143万元。
不曾想,黄某施工完毕后,双方因内墙、外墙的范围问题发生争议,未能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期间,曾某代黄某支付其未完成的卫生垃圾清理费11200元,抹灰工程9000元,共计20200元。6#楼工程已交付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
迟迟未拿到工程款,黄某将曾某起诉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由于双方争议较多,右江区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现场核实。
经鉴定,百色某楼盘6#楼内外墙抹灰工程造价为1707605.2元。右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应支付给黄某抹灰工程款257405.2元及利息,广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曾某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曾某已向黄某支付抹灰工程款21万元,尚欠47405.2元及利息34299.2元共81704.4元未支付。由于曾某对一审采纳的鉴定意见,以及一、二审没有认定黄某违约意见很大,后来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8月7日,自治区高院民一庭组织当事人曾某和黄某进行听证。经过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意向。
8月27日上午9时许,曾某代理人和黄某如约来到了自治区高院第一调解室。一杯茶水、几句寒暄,双方当事人早已经没有了剑拔弩张的抵触情绪。整个调解,也在自治区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陆德胸的主持下有序进行。
经调解,曾某与黄某自愿达成协议:曾某再支付给黄某抺灰工程款和利息共58000元,立即交付清结;一审、二审曾某应该支付给黄某的工程款1707605.2元、鉴定费1856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1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执行费3761.07元及工程款利息34299.20元已全部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91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鉴定费18568元,执行费3761.07元,四项合计共34732.07元,由黄某垫付,该垫付款34732.07元,曾某现已付清款给黄某;二审案件受理费9133元,已由曾某付清给二审法院;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现场,曾某代理人当场交付了黄某抺灰工程款和利息共5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结案后,法官还就如何防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给当事人进行了讲解,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