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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原标题:海淀: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淀区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工作,海淀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出台了《海淀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区纪委监委继《海淀区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后出台的又一内部管理规范性文件。

《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条,明确了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上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区委巡察机构、机关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等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队伍管理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内部监督的具体执行工作,进一步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构筑起立体式高效协同可持续的内部监督体系。

《暂行办法》从监督职责和范围上,界定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六项主要职责,将监督对象从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及人员延伸到各街道、镇社区(村)党组织纪检委员,强调监督的全覆盖,确保监督无禁区、无盲区。将日常监督管理从履职监督延伸到“八小时外”,通过情况报告、谈心谈话、警示教育、人事监督、组织监督、案件监督等十二种监督方式,从管权、管人、管事的各个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干部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暂行办法》在责任追究方面,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对其管辖人员或主管、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鲍雷强调,《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机制;坚持刀刃向内,保持清理门户的高压态势,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人员坚决查处;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在监督中体现对干部的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和真诚帮助,进一步做到强化监督有态度,执纪问责有力度,治病救人有温度,保持队伍的纯洁性,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文/李蕴涵责编/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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