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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房屋倾斜,三个主体或须担责

原标题:法治时评:房屋倾斜,三个主体或须担责

今日,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某公寓楼发生沉降倾斜。南湖街道办事处称,暂无人员伤亡报告,沉降倾斜原因仍在调查。媒体报道,此前,该小区楼体曾因地铁施工出现裂缝及地面下陷,小区业主也曾向物业公司进行过反映,但对方未采取处置措施(8月28日《新京报》)。

房屋发生沉降倾斜,暂无人员伤亡报告,这是不幸中的万幸。人虽然没事,但楼房已经严重损毁。此次事故究竟是何种原因造成,目前尚无定论,但地铁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及时排除隐患确有其事。笔者以为,事故中至少有三个主体,需要责任排查。

一是地铁施工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从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地铁施工方对于此前因施工而导致的楼体裂缝和地面下陷应当要承担责任,而在此次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需等待调查结果。

二是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根据报道,在业主已经向物业公司进行房屋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仍未对房屋进行有效维修、养护和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罗湖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南湖街道办事处或负监管责任。据媒体报道,此次事故小区房龄已有20余年,属于典型的老旧小区,且小区所属街道办已了解到小区内存在地面塌陷、房屋裂痕等安全隐患,罗湖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了相关情况。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区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房屋安全,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和安全隐患治理,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据媒体报道,倾斜楼房正准备重新修建,所以没有人员在内居住,可见相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但如果这些工作能够再及时有效一些,也许今日的事故可以避免。

事故已经发生,做好善后处置和开展危险排查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随着调查的深入,事故的原因也会逐渐清晰。不可否认,未发生人员伤亡,的确离不开三个主体的前期工作;但相较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公众期盼,他们显然没有尽到百分之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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