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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原标题:我省实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今年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社保接续政策。8月26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实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公布相关政策。

此次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主要面向的是政策出台前,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针对以往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时间模糊、难以界定等问题,《意见》明确,凡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意见》规定,2019年1月21日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退役士兵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或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须由退役士兵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意见》明确,退役士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纳部分由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其中,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单位缴纳部分;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予以解决单位缴纳部分。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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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度安排,2019年7月底前为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8月至12月为审核实施阶段,2019年12月底前为检查验收阶段。凡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务必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请工作,过了截止时间,将无法办理。

此次全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我省建立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唯一的申请受理机构。由于人员管理的范围和层级问题,凡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要前往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以及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服役档案材料复印件(根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退役士兵可不提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申请时还须携带原始档案);3.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4.省外参保的退役士兵,还须提供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为了方便广大退役士兵,各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统一提供相关表格,申请办理的人员可前往领取并填写。(周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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