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培训机构老师猥亵4名学生,受害方起诉培训机构要求赔偿,检察官为何参与民事诉讼
摘要:长宁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以“推门抽查”等方式,对长宁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的7000余名在职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核查,其中包括门卫、保洁员、志愿者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工作人员,从源头上阻断伸向孩子的黑手。
今年1月,一起因培训机构老师猥亵未成年学生引发的侵权索赔案在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4名被害儿童的家长认为培训机构用人“失察”,向该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经二审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于6月21日达成协议,培训机构分别支付4名被害儿童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并当场赔礼道歉。
与一般民事诉讼庭审不同的是,开庭时,原告席旁还坐着来自长宁区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支持起诉,检察院成了受害方的坚强“后盾”。
培训机构录用有前科教师,家长提起民事诉讼
廖某于2017年8月被某培训机构聘为书法班老师,2017年8月3日至10月18日期间,他借教学指导之机,先后对书法班的4名学生实施猥亵。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对“零口供”的廖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廖某顶格判处从业禁止。最终,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判处廖某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决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虽然罪魁祸首廖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被害儿童的家长看来,培训机构用人失察,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了解到,廖某不仅没有教师资格证,且在其他培训机构担任书法老师时也曾因猥亵儿童行为被投诉。2018年12月18日,被害儿童家长向长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培训机构赔偿精神损害。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培训机构赔偿受害者每人4万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行使支持起诉的职能。
2019年1月2日,被害儿童家长向长宁区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培训机构在员工招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过错:一是在聘用廖某时未审核其工作经历、职业资质和道德素养;二是发现廖某授课中的不当行为后未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导致犯罪后果进一步扩大;三是在招生培训时没有取得教育培训资质,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实现诉讼权利,弥补其法律知识、诉讼能力的不足,该院决定支持起诉。
诉前准备阶段中,检察院积极向被害儿童家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他们采取适当的诉讼策略,如建议他们从培训机构对廖某的招录审核、教学活动日常监管等方面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建议家长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此弥补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廖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月21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长宁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于6月21日达成协议,培训机构分别支付4名被害儿童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并当场赔礼道歉。
推动完善行业治理,吊销猥亵者从业资格证
正义得到了伸张,但检察监督并未就此结束。长宁区检察院高度关注性侵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行业治理漏洞和隐患,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动构建完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机制。
该院经调查核实,廖某持有某书法考级中心颁发的书法考级注册教师(高级)证书。为预防廖某利用上述证书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院向发证机构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廖某资格证书,获得采纳。针对培训机构无证办学的问题,长宁区检察院将线索移送区教育局,并联合教育局对本区教育培训、托育机构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排查办学资质、教职人员入职管理、机构环境与设施等问题,依法规范教育市场。经区教育局牵头联合执法查处,涉案培训机构已经关闭。
近日,该院还联合相关单位以“推门抽查”等方式,对长宁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的7000余名在职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核查,其中包括门卫、保洁员、志愿者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工作人员,从源头上阻断伸向孩子的黑手。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