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代理保险办法发布:收回扣、销售误导将受重拳整治
新京报讯(记者潘亦纯陈鹏)近日,新京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向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业务准入、经营规划、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了相应规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其中有不少利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例如《管理办法》第24条就规定,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连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管理办法》文件截图
又比如第30条规定,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管理办法》文件截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上述《管理办法》系统规定了银保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回应了银保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对于银保的转型与发展有促进作用。“未来银保的发展要真正以客户价值创造为核心,优化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和业务运营机制,加强银保业务协同程度,深化二者在销售、产品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运营与IT支持等多方面的合作。”朱俊生进一步表示。
“收回扣”饱受诟病:规定险企不得向银行支出协议外利益
银行保险渠道员工收保险公司回扣的现象一直饱受诟病。今年7月,招行行长田惠宇在一次内部讲话中就直指了这一问题,他表示“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员工收取保险公司的回扣。据我所知,这不是个别现象。”
而此次下发的《管理办法》也对相应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第21条规定就称,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并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管理办法》文件截图
朱俊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银行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规定,严禁保险公司给银行及其人员“回扣”,这有利于规范银保市场的销售行为,提升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降低保单销售成本。对保险公司的挑战在于,如何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的服务,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而银行则需要在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支持一线人员的保险销售。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业务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第8条就对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设置了准入门槛,主要包括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等总计6个条件。
《管理办法》文件截图
在退出方面,《管理办法》也规定,商业银行网点若有最近1年内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5种情形之一的,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已经授权的,须在5日内撤销授权。
《管理办法》体现保险姓保理念发布多项消费者保护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管理办法》中也有一些条款与保险回归保障、“保险姓保”的理念相契合。
例如第38条就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管理办法》文件截图
不过,朱俊生认为,虽然这一条款有助于银保渠道增加保障型产品销售,促进银保转型,更好地平衡保障与财富管理,但这本质上是一个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客户三方主体市场选择的自然结果,似乎没有太多必要通过管理办法对结构比例予以限制,未来在保险公司自身行为规范的基础上也许可以放松乃至取消。
此外,《管理办法》还用较大的篇幅,在消费者保护上做文章,制定了多项管理规定。除了上述关于销售从业人员及销售材料等方面的规定之外,还对一些有可能产生矛盾的险种在销售方面进行了多项规定,例如规定称: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保费缴费年限与投资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等多种情况的,应该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管理办法》文件截图
新京报记者潘亦纯陈鹏编辑程波校对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