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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扩大基本医疗服务范围?草案这规定待斟酌

原标题: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级政府应否扩大基本医疗服务范围?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明确有条件的省份,可扩大基本医疗服务范围,规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内容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财政等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内容的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具体范围、内容”。

对此,25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蔡达峰建议,三审稿的上述规定应再斟酌,建议将省级政府扩大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事权,赋予国务院,或者删除“省级政府可以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具体范围、内容”条款。

蔡达峰解释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是国务院的事权,对它的范围和内容作补充规定,至少要让国务院知晓;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保基本、保普惠,可持续、量入为出,一旦确定,就是具有刚性的福利,国务院要面向全国统一管理,假如有些疾病治疗的福利政策出现明显的地区性差异,有些恐怕会引起社会保障系统的问题;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除了卫生以外,还有教育、文化等,这些都要国家统一安排,都存在国家安排的统一性和地区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所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这种事权上的调整本身也要统一掌握,以免某些领域地方的权力比较大,某些领域地方的权力比较小。

蔡达峰说,“今天刚刚下发的财政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财政医疗卫生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国家正在实施医疗卫生领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优化调整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医疗和保障能力,是否可以在这些改革当中把中央和地方关于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和范围的事权安排好,这是有可能的,不一定在法律中再作规定”。

新京报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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