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委员:18岁以上学生过激行为造成损害学校该担何责
江天亮建议,“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行作出过激行为,导致伤害甚至死亡,相关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3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委员包信和和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江天亮都提到一个问题:18岁以上学生过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学校该担何责?
江天亮建议,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行作出过激行为,导致伤害甚至死亡,相关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学校18岁以上的学生,因为自己的情绪或者是受到打击自行做出的过激行为,在学校或者是单位做出的过激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学校或单位不应该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因为学生已经20多岁了,谈恋爱受到打击,跳桥、跳楼、自杀等现象都有,我们学校有一个学生假期实习期间回到寝室,没有人知道,后来死亡,家长也要告学校,在学校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所以,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加上这样的一条规定。现在,教育部也联合了很多部门制定了‘校闹’的相关细则,在民法典侵权编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会有所帮助”。
包信和也表示,草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发生侵权行为以后的责任规定非常明确。“但是现在,学校很大的困难是18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出一点事以后,学校还是要承担无限责任。包括现在在学校出各种事件,家属就到学校来,说孩子在学校,学校就要承担责任。按说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所以,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条款以外,有没有必要再加一条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些地方出了这样的事应该怎么处理的条款?原理上来说不应该有。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事到底怎么处理?没有明确的依据。现在的这些表述往往造成一些误解,给学校或者是公共机构造成了较大的麻烦”。
新京报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李国君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