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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草案审议:“短信扰人安宁”该不该纳入隐私权?

原标题:人格权编草案审议:“短信扰人安宁”该不该纳入隐私权?

委员冯军认为:“把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单独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生活安宁的权利,单独作为一条”。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发短信侵扰他人安宁,这是否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23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这一问题引发部分委员讨论。

本次会议三审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对隐私权作出如下定义“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同时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对于上述规定,委员王超英说,草案对于隐私的定义,“我也能理解,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为了和隐私的‘私’字对应得更好,但我觉得用私密的活动和私密的信息来说隐私时是不是太窄了一点?建议修改为个人空间、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并且从这个角度讲,我为什么要保护这些?实际是我个人的工作或者生活的一种不被打扰的安宁状态,就是不得‘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是不是能够把‘生活安宁’也吸收到隐私的定义中去?建议研究”。

委员冯军提出,“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的确是侵权行为,“但是把这种侵权行为放在侵犯隐私权中,在逻辑上不够严谨,这一侵权行为不符合草案对隐私权的定义”。他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以涉及他人隐私的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安宁”,即增加“涉及他人隐私”这一限制条件;或者“把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单独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生活安宁的权利,单独作为一条”。

委员王长河则提出,把“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生活安宁”列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似乎有些牵强,建议作一些调整。

新京报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李国君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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