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过网店非法售卖不正规药品两人获刑并公开道歉
正义网辽阳8月23日电(记者赵铁龙通讯员卢金友)“由于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做错了事触犯了法律,不但要被判刑,还要在省级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教训太深刻了。”法庭陈述阶段被告人闫某某痛苦流涕地说道。8月15日,由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代某某、闫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处没收非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二被告在省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是该院成功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闫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大量购买“药品”骨痛康胶囊,在明知该药不是国家正规药品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经营的按摩店对外销售,患者丁某服用后产生了口渴、胸痛胸闷等不适症状,经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药品为假药。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其未售出药品,在办案人员说服教育下,嫌疑人闫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犯了罪,表示要改过自新,为争取宽大处理,在交待销售记录统计出售药品金额折合人民币达8000余元后,又交待了网店IP地址为安徽省太和县发货人代某某,代某某到案后,经查明2017年至2018年8月期间,代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其经营的网店出售“骨痛康胶囊”、“枸杞蚂蚁追风胶囊”等几十种药品给不特定的消费者,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40000余元。
辽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受理该案后,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认定代某某、闫某某明知在该药品没有国家批号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网店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有部分假药可能流通在市场,威胁到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法庭询问、出示证据、发表出庭意见等,有力、有节地阐述了代某某、闫某某的行为性质、社会危害,请求法院除判处二被告刑罚之外,还应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