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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

原标题:《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将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在报告中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补充完善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为处罚到人;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数额。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下修改:

一是统一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二是增加规定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违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对伪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拒不退回等违法行为增加处罚到人的规定。

四是提高对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五是增加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六是增加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七是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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