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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

原标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

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基础上,三审稿进一步细化了“禁止性骚扰”条款。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禁止性骚扰”入法系本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的亮点之一。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基础上,三审稿进一步细化了“禁止性骚扰”条款。

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今天审议的三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也就是说,三审稿细化了用人单位的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责任,由原来的“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修改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删除了“工作场所”这一地点限定;除了“利用从属关系”,还增加了“利用职权”表述。

为何作出如上修改?2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记者会上,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今年4至5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到20031人提出的31936条意见。主要意见就包括细化有关性骚扰的规定,“经研究,发生在用人单位中性骚扰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利用职权关系从事性骚扰,并且实施该行为不限于在工作场合”。

此外,二审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建议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予以界定,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

据此,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新京报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刘梦婕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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