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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贼致贼死"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死者家属提上诉

原标题:“抓贼致贼死案”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死者家属提出上诉

新京报讯(记者李一凡)广西“抓贼致贼死亡案”检方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诉后,7月30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今日(8月20日),当事人陈定表示,其已收到检方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新京报记者从象山区法院处获悉,对于法院此前裁定,死者家属已递交上诉状,目前正在处理中。

事发于陈定(化名)出租屋内。受访者供图

事发于陈定(化名)出租屋内。受访者供图

检方:黄海多次反抗,陈定不存在犯罪事实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7月10日,桂林男子陈定在自家出租屋内发现了藏匿在厕所里的黄海(化名)。陈定认定黄海是小偷,对其实施控制措施并报警,警方到达后发现黄海已经死亡。事后,陈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检方两次作出不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2月28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定提起公诉。今年4月25日,陈定被取保候审,其辩护律师主张陈定为正当防卫。

8月17日,陈定收到了象山区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文书出具时间为8月16日,决定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定及家人在桂林市从事禽蛋生意,租用桂林市象山区一居民房作为库房使用。

2018年7月10日22时许,陈定与儿子在库房卸货,23时30分许,陈定送货返回后上厕所时发现黄海躲在厕所内。因黄海在遭到质问后,企图逃离现场,并反抗导致双方发生拉扯,随后,陈定与黄海一并摔倒在该库房内的地面上,陈定将黄海压在身下,并叫儿子报警。

文书显示,黄海被压制在地上时,以拉扯踢打、用牙咬陈定手臂等方式对抗,并对其言语威胁。陈定将黄海压制在地20余分钟,警察到场后放开黄海。期间,黄海几次向陈定表示透不过气,因放松后黄海又反抗,因此陈定一直将黄海压制至公安人员到场。公安人员到场后,发现黄海脉搏、心跳微弱、瞳孔放大,拨打120呼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抢救后,宣布死亡。

检方认为,陈定的上述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定不起诉。

象山区检察院于8月16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陈定(化名)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受访者供图

象山区检察院于8月16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陈定(化名)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受访者供图

法院驳回民事诉讼,死者家属上诉

事发后,死者黄海的家属向陈定一方提出了81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新京报记者从象山区法院获悉,4月16日,双方家属进行第一次民事调解。陈定妻子李女士表示,只能支付3万元的丧葬费。4月25日下午,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黄海一方将赔偿总额降到20万元,李女士提出愿意支付6万元,双方仍未达成共识。

7月17日,象山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显示由于象山检察院撤回了对陈定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家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不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最终驳回了此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

象山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受访者供图

象山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受访者供图

针对此结果,死者黄海的家属表示不满。此后,黄海妻子、女儿、母亲针对陈定(化名)过失致黄海死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不服桂林市象山区法院作出的(2019)桂0304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提起了上诉。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由死者家属拟定的上诉状显示,上诉请求包括:撤销(2019)桂0304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发回桂林市象山区法院重审;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上述裁定书,依法将此案发回重审。

象山区法院表示,死者家属已递交上诉状。陈定称,得知对方提出上诉后,已于8月19日去律所请律师辩护,处理后续事宜。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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