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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立体化”惩防机制

原标题: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立体化”惩防机制

惩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司法机关法治保障,还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注、正确引导。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全面保护、综合保护的原则,一方面,积极运用惩治、监督、教育、预防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协作,将保护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协调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共同构建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为此,目前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强化对犯罪主体的管控

积极运用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手段申请撤销监护权。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于监护人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不适合继续监护的,检察官可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以支持起诉或检察建议的形式支持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介入性干预措施。在程序上建立监护侵害案件“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将监护侵害刑事案件和与之相关联的撤销监护权民事案件一体办理,不仅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率,而且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性,最大限度保证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配套保护措施的延续性。

推动建立特殊职责人员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调研显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因其身份,更容易较长时间单独接触未成年人且不易被发现。建议仿照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特殊职责人员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教育、卫生等机构合作,建立未成年人性侵预防库,将区域内性侵犯罪人员按一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后果的严重等)筛选后录入,学校、医院等行业单位招录人员或进行资格年审时,可在未成年人性侵预防库进行查询,具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不得从事该职业。

探索重大性侵犯罪主体动态管控和信息公开制度。世界许多国家、地区都不遗余力地构建立体化的保护网络,包括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制度等,如美国《梅根法案》。国内检察机关可先行探索,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可以对多次实施性犯罪、犯罪行为恶劣者以及对所居住社区、街道有较大危险者,可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通告相关居民、单位,并对监管对象实行动态管控。

强调对犯罪对象的保护

健全司法和社会救助。当未成年被害人遭受重大的身体、心理创伤,无法从犯罪主体处获得赔偿时,检察机关应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检察环节积极进行司法救助。对被解救拐卖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可以积极联系各种社会资源帮助安置救助,实现精准帮扶。

落实法律援助。从调研情况看,绝大多数案件审查报告均未反映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律援助的内容。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要求,在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无力聘请律师时积极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必要时,可联合有关机关,简化申请材料和程序,及时有效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优化办案程序

建立更紧密的侦诉关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客观性证据少、口供容易反复、被害人陈述不清等特点。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专业化办案程度不高,需要构建更紧密的侦诉关系。如,为保证对被害人“一次询问”原则的落实,建议公、检两家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建立共同的专用询问场所,配备专业办案装备和设施,并且对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便于诉讼环节查阅。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力度,使侦查机关能更明确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把握侦查方向,更完整地收集现场物证,第一时间为被害人作人身检查,全面完整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

推广检医合作的“一站式”办案模式。该办案模式依托专业的医疗资源,第一时间完成对被害人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预防教育等工作,能实现检警之间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报案信息推送、医疗救治和取证同步进行,在形成检警合力夯实证据、提高司法效率、保护被害人隐私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害人的统一。

提升对综合治理的重视

更加注重送法入校和普法宣传。针对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等问题,借助“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社区、妇联等单位的合作,推动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结合所办典型案例,通过拍摄微电影、发放普法小册子、案例展示,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传授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必要的性知识和防拐骗、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与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更加注重网络环境的监管和净化。针对网络已成为作案冲动来源、作案工具等问题,检察机关应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敦促相关网管部门、社交软件公司等采取相应举措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打击网上传播转发淫秽视频等犯罪行为,减少淫秽视频对心智尚不成熟、容易受到诱惑的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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