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洋石油勘探环保条例将修订保护海洋环境拟成法定义务
溢油污染的应急处置有了具体规定,并增加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近年来,海洋开发力度加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与其他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日益密切,环境保护的问题更为突出。今天(8月16日),司法部对即将修订的海洋石油勘探环保管理条例发布征求意见,其中保护海洋环境拟成法定义务,溢油污染的应急处置有了具体规定,并增加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
时隔36年海洋石油勘探环保管理条例再修订
现行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简称“现行条例”)自1983年施行,距今已有36年。
司法部表示,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需要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司法部称。
现行条例关于污染防治的具体制度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强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措施。
此外,现行条例缺少对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反应、事故调查等应急处置的具体规定。
司法部还表示,现行条例处罚方式单一、对违法行为追究力度不够,需要落实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据此,司法部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保护海洋环境拟成勘探开发者的法定义务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保护海洋环境作为勘探开发者的法定义务。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勘探开发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将投资审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关系由“串联”改为“并联”。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超标海域环评限批制度。
即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并且,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决定应记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信用记录,处罚决定还应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平台向社会公布。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内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向社会公告,充分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明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钻井液等处置措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勘探开发者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和技术;明确勘探开发者应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污染物排放、处置的具体制度。对于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钻井液、含油污水、含热废水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针对其危害程度和特性,分别规定了禁止排放入海、运回陆地处置、达标后方可排放、粉碎处理等管理措施。
并且,增加勘探开发事中、事后相关环保要求。要求勘探开发者在作业过程中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防污记录材料;作业终止后,勘探开发者应及时处理有关设施,并依法组织实施环境恢复治理措施。
拟建立健全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溢油污染事故是海洋污染中引人注目的情况,对海洋环境伤害大。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健全溢油污染事故预防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勘探开发者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明确相应的预警、报告、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员,配备应急设备与物资。
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也被强调。征求意见稿规定溢油污染事故发生后,勘探开发者应立即控制溢油源并采取回收油等措施,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勘探开发者应急处置不力的,主管部门应直接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或指定第三人处置;其他部门应按照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污染溢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将其分为特大溢油污染事故、重大溢油污染事故、较大溢油污染事故和一般溢油污染事故。
其中,特大溢油污染事故、重大溢油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派有关部门负责调查;较大溢油污染事故、一般溢油污染事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调查。
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等或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若海洋开发者侵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赔偿范围也被详细规范。
征求意见稿表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预防措施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调查评估费用,即调查、勘查、监测污染区域和评估污染等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发生的费用。
此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破坏渔业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提出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渔业资源赔偿费用和恢复所需费用,为确定渔业资源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所支出的监测、评估、专业咨询、法律服务等合理费用。
增加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整治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严格了法律责任,记者注意到,其中有13条对处罚措施、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提高罚款额度,增加了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整治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以及第三人代履行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
比如,在征求意见稿的第53条就表示,发生溢油污染事故时未按照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报告等措施的,由海警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主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被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追责机制。未按照规定审查批准、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四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sy2019@chinalaw.gov.cn。
新京报记者王俊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