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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坑排污“以罚代刑”,追责不能暧昧

原标题:渗坑排污“以罚代刑”,追责不能暧昧

该事件中,行政和司法“衔接机制”的确是形同虚设,但这恐怕不能仅用责任心来解释,生态环境部通报中点出的“态度暧昧”,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生态环境部通报甘肃4家企业恶劣环境问题当地被指态度暧昧。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8月9日,甘肃酒泉市金塔县4家化工企业因渗坑排污等恶劣环境问题,受到生态环境部通报。通报指出,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态度暧昧,因司法行政没有有效衔接,导致处罚久拖不决,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新京报记者实地采访时,当地环保部门称,是因为自己监测手段跟不上,移交给公安部门时,无法确定污水中的污染物成分和严重程度。当地公安部门解释,之所以未对此案进行侦办,是因为环保部门没有提交相关监测报告。

金塔县涉事化工企业的渗坑排污一案,情节触目惊心。4家企业违法排污形成的7处渗坑总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所排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和色度等多项指标远超国家标准,最高超标达461倍。可面对如此疯狂的环境犯罪行为,当地一度只是“以罚代刑”。

为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早在2017年,环保部会同公安部、最高检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各个部门责任义务的规定十分明晰,若严格遵循该制度,“以罚代刑”的情形本不该出现。

该县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时,未提供环境监测报告。但《办法》明确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必须要有监测、检验报告等材料。而县公安部门发现材料不全,也该按照《办法》要求,书面告知环保部门补正,而不是直接把案件退回。两方未尽责时,检方身影也缺席了——依据《办法》,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环保和公安部门应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显而易见,若严格对照《办法》,该事件中,行政和司法的“衔接机制”的确是形同虚设。这般形同虚设,恐怕不能仅用责任心来解释,生态环境部通报中点出的“态度暧昧”,或许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从该案的许多细节中,也都能读出“暧昧”的味道。包括涉事环保部门称没能力展开监测,查出污染物数据,可即便自己缺乏监测手段,完全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求助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非但如此,涉事环保部门在2018年及更早时候就对污染企业先后开出了罚单,可污染企业却迟迟没有缴纳罚金,环保部门对此也无动于衷,直到近期才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当地环保部门此前在移交案件时,曾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对3家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但后者却退回两家企业案卷,只对一家企业、1名直接责任人实施了拘留。

该罚不罚,该抓不抓,处罚久拖不决,执法软弱无力,如此“态度暧昧”,也难怪污染企业会有恃无恐,违法行为会屡禁不止。

“渗坑排污”案被曝光后,据称当地正在制定衔接办法。这体现出了亡羊补牢态度,但在“两部一院”制定的《办法》已非常清晰明了的背景下,各地缺的未必是制度,更是对制度的有效执行。在被通报过后,对于执法“暧昧”,追责不能“暧昧”,查出“态度暧昧”背后的症结并彻查彻治,这样才是对公众负责任的交代。

□于平(媒体人)

编辑胡博阳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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