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犯错官员在抗“利奇马”时表现突出,到底能不能免责?
撰文|余晖
8月14日上午,山东东营市纪委监委发布了一则通报。
通报中提到,王进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股负责人)在多次外出考察绿化苗木期间,由陪同企业承担相关交通、食宿费用,共计1070元,违反了廉洁纪律。
组织调查期间,正值“利奇马”台风影响我区,王进春坚守一线、冲锋在前,组织绿化管护企业成立7支应急抢险队伍,连续作战三天三夜,加固树木518株,修剪乔木72株,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了台风造成的损失,在防汛防台风工作中表现格外突出,做出了重大贡献。
鉴于其违纪行为轻微,且主动归还考察期间企业支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同时,考虑其在此次防汛防台风工作中的优异表现,经研究,决定免于追究其纪律责任。
东营市纪委监委称:
“这起案件中的党员王进春虽有轻微违纪行为,但因其防汛防台风工作中的担当作为、卓越表现,组织决定免于追究其纪律责任。”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这一通报在网上引起热议。
有人认为这是“将功补过”“知错即改就是好同志”,但也有人认为“功过不能相抵”,也有媒体对此发表评论,《抗台风有功被容错免责不是简单“功过相抵”》
到底如何看待这个通报?政知君咨询了相关专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功是功过是过,这是必须坚持的,不能以功抵过,这样章法就乱了。”
2018年5月,中办曾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其中提到: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竹立家认为,容错指的是在同一件事情上,“不是在作风问题上犯了错,因为其他问题再功过相抵,功是功过是过”。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也认为,违反廉洁纪律和有突出贡献是两个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如果问题严重,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如果有相应从轻或减轻情节,也要考虑。对抗台风的行为,表现突出该表彰就表彰,这是两码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存在6种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19条明确: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换句话说,王进春是存在从轻或减轻纪律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情节的。
比如他主动归还考察期间企业支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等,但这不属于容错免责范畴。
那如何理解上述条例中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庄德水说,“抗台风到底属不属于立功表现通报中并未提及。就算是属于立功,那也不等于免于追究纪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