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关于《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生活饮用水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其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发现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最后一环,更是保护人民健康免受介水传染病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我省生活饮用水总合格率整体呈提升态势,但有待进一步改善。我省通过大量调研论证、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研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等,形成了《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引导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13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的说明,以法之“力”,守护龙江生活饮用水安全。
聚焦提升水龙头水质
影响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因素存在于“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涉及生态环境、城市供水、水行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投入保障力度,特别是统筹做好直接影响水质的供水设施和管网的建设、维护、改造等工作。
在聚焦提升水龙头水质方面,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活饮用水供水状况,加强输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制定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补充完善现行规定空白
《条例(草案)》针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分情形对认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作出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已移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但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的,由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管理;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的,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属于两个以上产权所有者等有关情形的,《条例(草案)》也作出了细致规定。
《条例(草案)》还立足当前,放眼发展,按照农村集中式供水范围是否跨乡镇,规定分别由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其管理责任主体。
及时公开水质信息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只能通过看起来有没有沉淀、闻起来有没有异味来判断水质,但对于自来水中的重金属、化学物质等看不见、闻不着的污染物是否超标却无从知晓。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水质信息公开,百姓想要了解水质的真实情况,就像隔着一层磨砂玻璃,只能看清轮廓。《条例(草案)》为此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检测、监测信息,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城市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
《条例(草案)》还对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协同监管效果、明确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责任、规范卫生监管措施提升监管能力、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作者:闫紫谦薛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