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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昨日,《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会议大厦举行记者程永强摄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10月1日起实施。”8月13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闵斌通报了上述信息。据悉,这是我省地级市中首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予以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东莞获地方立法权以来,颁布实施的第5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由总则、执法范围和管辖、执法规范、执法措施、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八章四十一条构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俊荣介绍,《条例》有五大突出特点,即着眼地方特殊行政架构,体现东莞特色;根据机构改革精神,界定综合执法范围;转变立法思想,强调执法规范;明晰部门之间的协作,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顺利开展;突出权责一致理念,对执法者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规范。

最大的亮点是,《条例》对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予以了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赋权清单,行使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陈俊荣表示,《条例》的实施将对东莞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内涵,加快“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对我市推进城市更新改造,破解违法建设治理难题,对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力和服务水平,对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强化社会监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孙冰松现场表示,该局将全面执行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并在《条例》施行后持续开展宣传,通过开展执法活动公开、召开执法现场会、开展城管开放日活动、聘请市民监督员、邀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执法等多种形式,使全市城管系统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该局还将根据《条例》的规定,梳理相关制度,制定出台配套规定,细化工作内容,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队伍建设。

长安镇被纳入国家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为省、市试点探路提供长安经验

《条例》对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予以了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赋权清单,行使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那么,镇街如何行使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

新闻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副局长何朝晖对此作了说明。他介绍,我市32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执法主体地位不是在《条例》出台后马上就具有,还需要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后依法明确。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作为主要承担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的园区及其管委会,不宜与镇(街道)并列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因此,《条例》实施后,园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在其辖区范围内,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

据了解,今年6月我市出台的《加强推进东莞市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长安镇被纳入国家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长安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局长孙林高认为,《条例》规定与国家、省、市简政放权、简政强镇的决策思路是一以贯之的、是高度一致的。

孙林高介绍,在《条例》出台之前,根据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协议,长安镇已经按照委托事项实施城管领域的相关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扎实推动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接下来,该镇将对标“大湾区建设”标准要求,继续聚焦城市“六乱”、乱倾倒、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综合执法活动,研究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创新工作模式,为省、市试点探路,提供长安经验。

记者潘少婷实习生游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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