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迪士尼有权禁止自带食品吗?专家:取决于是否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
摘要:迪士尼是否有作出禁止自带食物规定的权利?园区内售卖高价餐饮是否合理?
近日,法学专业学生起诉迪士尼案引人关注。今年年初,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认为园方制定的规则不合法,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便一纸诉状将上海迪士尼告上了法庭。目前法院的审理还在进行当中。
迪士尼是否有作出禁止自带食物规定的权利?园区内售卖高价餐饮是否合理?日前,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举行“迪士尼公益诉讼案”研讨会,来自华政、华东师大、消保委的法学专家探讨了其中几个关键问题。
迪士尼是否有作出“禁止自带食品”规定的权利?
小王向法院提请诉讼的请求中,要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
据了解,2017年11月15日,上海迪士尼乐园对游客须知进行调整,禁止游客携带任何食品,包括酒精饮料以及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进园。在此之前,上海迪士尼规定游客可以携带密封或有原始包装的面包、零食等食品进园食用。
来自消保委的人士认为,消费者的权益分为两块,一块是消费者的权利,一块是消费者的福利。消费者的权利这块属于强制保障的范围,相对固定清晰,不能扩大化解释。而本案争议点在消费者的福利这块。
“我去菜场买菜,摊贩卖的蚕豆5元三斤,还写了牌子‘不允许挑',这是否侵犯我的选择权吗?我想没有。”在他看来,消费者的福利是本案争议点,这属于经济学概念范畴。如果是买方市场,卖方相对吃亏;反过来如果是卖方市场,就是买方吃亏,这是由市场本身造成。
那么,迪士尼能否作出“禁带食食物”的规定?这不由让人联想到另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餐饮店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吗?
不少专家提出,餐饮是典型的竞争相对充分的行业,如果某个餐馆作出个性化的规定,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有些个性化的餐厅甚至菜单都没有,我烧什么你就吃什么,这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吗?显然没有。”
“当然不能通过餐饮协会来作出这个规定,也不能由几个餐饮大佬私下决定。如果是某个餐馆自己的规定,应该不是问题。由此类推,如果迪士尼是这样一家店,由他作出禁止自带食物的规定,这样的做法完全可以。”
迪士尼是否对“禁止自带食品”充分告知?
《消保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那么,什么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一位专家认为,所谓不公平不合理是基于保护消费者的弱势。而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本身并不处于弱势,因为可以由其他竞争者提供更合理更公平的服务。比如A、B两家店,如果A店出霸王条款,那么消费者自然会找体验更好的B店,A店也会调整策略来赢回消费者。
回到个案,迪士尼如果处在充分的竞争市场,有其他可替代园区可以选择。出发之前,消费者知道不被允许自带食物,就能作出理性判断,选择去还是不去。而如果到了迪士尼才知道这个规定,就处于被动,“这就回归到法律条款的一个重要前提,迪士尼是否就“禁止自带食品”以显著方式作充分提示和告知,这是非常关键的点。”
这就涉及到对《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的理解。《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以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是对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而《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对合同法40条、39条的关系做了解释,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换句话说,在这个案子里,禁止自带食物的规定是否有效,就取决于是否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如果充分进行告知,你知道这一点,还愿意前来,我就可以限制你自带食物的权利。”
迪士尼为何禁止自带饮食,有人说是为了要卖高价,有人说为了处理垃圾方便,防止臭豆腐、鸡爪、方便面等影响园区环境,这位专家认为,商家背后的动机并不重要,“哪怕为了卖高价,如果事前做了充分披露,商家可以作出这个商业行为。”
一些专家认为,迪士尼应当对他的服务行为进行描述和提醒,如果描述不到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消费者有权要求退票。而这个描述提醒需要在显著位置。如果仅仅在官网上作告知提示,是不够充分的。因为中国人习惯出门带食物,如果不允许带,是违背常理的规定,这就要在突出醒目的位置告知。
有人认为,迪士尼作出了相关告知提示,但也有人认为,迪士尼并没有充分告知,只是在APP的售票须知里标了这一条,而在迪士尼的微信等界面都没有明显提示,告知并不充分。
园区饮食的差别定价是否合理?
迪士尼作出禁止自带饮食的规定,为啥让一些人觉得不合理?与园区的高价餐饮体验有关。
一瓶可乐卖20元,一个汉堡75元,这算不算暴利?一个乐园从餐饮或餐饮租金中获得收益这是否合理?这涉及商业模式的正当性。
迪士尼为什么作这个价格策略?不少专家联系到“电影院的爆米花”。电影院很大一部分利润并非来自电影票,而是爆米花和饮料。“商家用这种方式赚钱,让爱吃零食的人多付了一点钱,而如果把票价提高一点,就不太符合理性商家的做法。”
同样,把价格分摊在餐饮服务中,迪士尼这个差别定价做法是合法的吗?“我觉得是合法的。”华政一位教授认为,服务行业通过售卖食物、餐饮店通过卖酒获取利润,这都是商业策略,是实现差别定价的工具,在市场竞争充分的环境下,差别定价是完全合法的。“为什么卖猕猴桃要一个个卖,他有他的商业逻辑。如果一个市场竞争是充分的,差别定价是可以的。你要干预他,一定要小心。”
而如果市场具有垄断性,是几个巨头凑在一起制定的,那么,差别定价是违法的。
在这位专家看来,如果仅仅是销售中的限制性条款,以进行捆绑销售、差别定价,那么,商家需要为差别定价找出理由,因为限制性条款也要受到审查。
也有人提出,电影院的爆米花和可乐价格是亲民的,而迪士尼定价太高,毕竟不是每一个人都愿意为20元的可乐、75元的汉堡买单。
迪士尼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吗?
此前的讨论都有一个前置条件,即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
那么,如何来识别像迪士尼这样的市场?迪士尼是谁?这是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吗?
有两派观点。专家们认为,如果将它作为室外综合性游乐设施的市场来看,迪士尼有一定数量的可替代乐园,比如欢乐谷、锦江乐园、海昌海洋世界等,迪士尼也谈不上垄断地位。且现在也还没有发展到“没去过迪士尼,就是人生遗憾”的地步。
在另一些学者看来,迪士尼和餐饮店、电影院不一样。饭店是充分竞争的领域,餐饮店提再苛刻的要求,也是充分竞争的。而对于迪士尼来说,消费模式和餐饮店不一样,消费者一般要在园区呆上大半天,要解决基本的吃饭等生理需求,尽管门票可以反复刷,消费者有去园区吃饭购物的权利。但对于长距离路程且要反复排队的环境来说,根本不现实,只能选择定价过高的园区餐饮,这就剥夺了消费者一定的选择权。
还有人提出,政府给迪士尼提供很多配套支持,包括在交通、场地、安保等方面的支持,甚至地铁站都设了一站叫迪士尼。“这样一个企业不同于一般的电影院、餐饮店,而是要承担一部分公共服务的责任,对消费者有一定的公共福利。法律不要脱离老百姓的认知,如果做民意调查,园区能不能禁止自带食品,绝大多数老百姓会说不合理。”
这场诉讼背后还涉及差别待遇的问题。迪士尼在日本、中国要求禁止自带食品,但在欧美允许带入。为何亚洲会有限制,而欧美没有?有人认为,这可能预设了亚洲游客素质不如欧美,这涉及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是否构成歧视。
如何理解、应对这个“差别”?有专家认为,差别待遇在法律上并不必然是违法的,“差别”和“歧视”是两个概念。对不同国别采取不同机制,未必是违法的。
在一些与会者看来,迪士尼定位为亲子乐园,宣称科技插上梦想的翅膀,让人类感受美好的价值,这样的园区应该更加注重游客的实际游园体验,园区可以作出更人性化的规定,比如制定禁止自带有气味的食物入园,而可以带面包等食品的规定,在搜包等安检措施方面要符合法律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和人性化。
栏目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邵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