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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迪士尼“禁带外食”:欧美人带得,亚洲人带不得?

原标题:再问迪士尼“禁带外食”:欧美人带得,亚洲人带不得?

迪士尼禁止外带食品合不合理,关键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而不是其他乐园如何;“亚洲一致”,也不能成为禁带外食的合法性依据。

再问迪士尼“禁带外食”:欧美人带得,亚洲人带不得?

▲图/新京报网

近日,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定,因引发诉讼而引起广泛关注。上海迪士尼假区对此答复: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如果游客自己携带食品饮料,可以在园外的休息区域享用。

作为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主题乐园,这样的答复实在有些“答不配位”。迪士尼禁止外带食品合不合理,关键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而不是

其他乐园如何;“亚洲一致”,也不能成为禁带外食的合法性依据。

游客到迪士尼游玩,之所以携带食品饮料,是因为乐园面积大、项目多,玩一圈下来需要挺长时间,进食或饮水是再正常不过的生理需求。让游客在门前“吃完再进去”,是对游客需求的“装不懂”。

至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亚洲其他迪士尼乐园一样,这不仅无益于阐释该举措的合理性,反倒点出了亚欧美之间的规定差异,也难免激起更多质疑:凭什么欧美人带得,亚洲人带不得?

要说食物味道、要说公共卫生,中日游客未必就与欧美有多大差距。入园规定因地而异,倘若不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差异,而只是园方为了利益最大化的“相机决策”,那就难逃歧视之嫌。

说白了,禁带自带饮食,迪士尼一方如今并没有拿得出手的硬核理由。从目前看,禁带饮食既不是由于园区活动所限,也不是园区性质所决定的,而纯粹是倒逼着游客购买园里出售的高价饮食。这是典型的通过制定不正当规则使自己牟取暴利,而限制对方权利、使其遭受不合理损失的行为,违反公平合理与平等协商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

值得细说的是,这样的霸王条款跟我国多个法规相悖。我国《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消费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且《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迪士尼禁带外食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理限制游客权利从而自己牟取暴利方式的霸王规定,应判定无效。

在网上,有人替迪士尼喊冤,说运营成本高企,靠饮食收入才能维持正常运行。这并非正当理由。游客不该充当冤大头,任何企业都不能靠持续违规、靠剥夺游客正当权益来维持自身运行。迪士尼乐园的游客中,当然有很多不差钱的,但也有为了满足孩子梦想而攒钱去的,让他们在园里尽兴游览,也是游客体验的重要一部分。否则,忍着饥渴或是处处防坑,还谈什么“点亮梦想”。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增强,维权范围也从先前的直接侵权行为扩展到不合理的规则、规定,出现了多起针对不合理规则提起的诉讼。这次涉事大学生状告迪士尼“禁止外带食物”不合法,在网上激起一片认同,也表明了这点。

这也让迪士尼方面没有回避余地:既然“禁带外食”的规定已摆到了台面上、放在了法律的显微镜下,迪士尼一方就该正视问题,而不是拿“亚洲一致”之类的理由辩解——“一致”未必就代表都合法,没准是全都不合理。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编辑孟然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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