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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进行时 重庆璧山:“新官”联手理旧账

原标题:公益诉讼进行时|重庆璧山:“新官”联手理旧账

“新官”联手理旧账

重庆璧山:探索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解决历史遗留难题

8月5日,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孟卫红在《结案决定书》上签字后,长舒了一口气——一桩27年的环保旧案就此画上句号。

此案的办理,还直接推动该院出台了重庆检察机关首个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填补了办理环保旧案的制度空白。

27年前环保旧案出难题

2018年9月,璧山区检察院接到一条案件线索:当地大路街道辖区三江水库有垃圾流入,影响环境卫生。

深入走访调查后,反馈回来的信息却给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出了一个大难题。“首先是案发时间太久远了,取证非常困难。”该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郭锟介绍,流入水库的垃圾来自三江水库清明桥附近一处极为隐蔽的山坳。这些垃圾倾倒时间是1992年,距今已27年。目前该处垃圾堆已完全被杂草树木覆盖,几乎看不出来是个垃圾堆。

“更为棘手的是时过境迁,根本找不到该案的民事责任主体。”郭锟说,那里人迹罕至,加之年代久远,当年是谁倾倒的这些垃圾谁也不清楚,是否过了诉讼时效都存疑。再者,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经过数次调整,职能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

这起时间跨度长达27年的陈年旧案,也是城市发展遗留下的一笔“历史欠账”。

“当我们面对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新官’该不该理‘旧账’?”在案情研判会上,孟卫红抛出问题的同时,一锤定音地表示,该案立案存在诸多困难是事实,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更是事实。“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对办理这样的案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8年9月21日,璧山区检察院正式对该案立案,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一群“新官”联手理“旧账”

“虽说立案了,但真正的考验才刚开始。”璧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海东坦言。

行政公益诉讼启动后,需要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但“向谁发”首先就成了问题。按行政职能划分,璧山区生活垃圾清扫、贮存、处置等由当地城市管理局负责,然而,问题是27年前该案发生时,璧山区城市管理局这一单位根本不存在。

“不管当年我们局是否存在,现在这份监管职责在我们局,我们就责无旁贷。”初次沟通时,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梁德平的态度让刘海东颇感欣慰。

2018年9月25日,立案仅4天后,梁德平便带队赴现场实地核查。经初步估算,现场垃圾约为5000立方米。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大路街道办同样负有保护辖区环境、对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等职责。但该案发生时,大路还是镇而不是街道,从机构到人员变化很大,这笔“旧账”会认吗?

“机构调整不影响我们的属地管理责任,这事我们管。”大路街道办副主任胡姗戎回忆,2018年9月27日,该街道办就向璧山区政府提交整治申请,希望将该处垃圾的清理整治作为生态环保应急工程,加急处理。

2018年9月29日,璧山区检察院分别向区城市管理局、大路街道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积极履行各自职责。

“在诉前检察建议送达前,相关单位就已完成自查并着手整改。”刘海东表示,这背后传递的是相关部门以民为本、勇于担当的可贵态度。

“旧案”催生“新规”

眼看该案即将从“山重水复”走向“柳暗花明”,新的问题又冒了出来。

“原来估算的垃圾堆,居然变成了‘垃圾山’。”当办案检察官又一次来到现场时,惊诧不已。原来,由于被茂密植被覆盖,垃圾堆真实的体量让专家也看走了眼,现场垃圾大大超出了原先估算的5000立方米。截至2018年12月14日,现场清理的垃圾已达1.8万吨。承受着巨大资金压力的大路街道办,不得已向璧山区政府请示紧急追加处置经费。

“今年1月5日,垃圾全部清运完毕,总量为2.4万余吨!”胡姗戎感慨地说,“我们挖走了一座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山’。”

垃圾运走了,后续环境修复仍不能掉以轻心。今年5月和8月,璧山区检察院又开展了两次“回头看”。看到现场已经完全没有了垃圾,水库水质清澈见底,山坳重新披上了绿色,该院才确认相关行政机关已整改到位,最终结案。

“27年的旧案,2.4万余吨垃圾,这中间有教训也有经验,不能只作为个案处理。”孟卫红表示,不排除将来还会发现类似的陈年旧案,检察机关应该有未雨绸缪的制度性措施。今年8月5日,该院正式出台《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环保旧案的线索发现、办理流程、证据固定、处置措施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明确规定。这也是重庆检察机关首个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

《办法》要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每季度前往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了解环保旧案的办理情况和整改成效,必要时可以联合派驻基层检察室一起开展调查取证、跟踪监督等工作。无法确定污染实施主体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办法》同时规定,污染实施主体为民事组织或者个人的,若该民事组织或者个人已经解散、破产或者死亡等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时,可以劝告该民事组织或者个人的继受者在其继受范围之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拒不履行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面对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绝不让环保‘旧案’成为无人担责的‘悬案’。”孟卫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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