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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施行

原标题:《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施行

近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在西宁召开,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的意见》和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相关情况作了简要介绍。

《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的意见》分为重要意义、主要原则、主要路径、保障措施四个部分,有二十条具体内容。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是近年来省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个鲜明特色。《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恰好体现了这一特色。”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说。

《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我省出台的首个民航管理条例,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安全运营与服务、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于8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志义说,随着我省城镇建设步伐加快,高层建筑、粉尘、灯光对机场净空环境的影响日渐严重,“低慢小”航空器、电磁干扰等对机场电磁环境的威胁也越来越突出。

《条例》明确,禁止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活动,包括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等。

同时,还包括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以及升放无人机、孔明灯、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航空模型和其他升空物体。(李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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